梦海专业|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税务观察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较高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而高速公路行业因业务模式简单(核心收入为通行费)、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存在较多不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如超限额的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多数公司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会高于25%,呈现“高税负”特征。以2025年中报数据为例:楚天高速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约26%,略高于法定税率,核心原因是部分成本费用(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无法抵扣,导致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会计利润,最终推高实际税负。但部分公司因收益结构或政策优惠,税负显著低于25%,典型如:
(一)招商公路:同期税负仅7.7%,核心逻辑是“参股收益免税”——其从参股公路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约23亿元,远超控股公路公司实现的利润(约8亿元)。根据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直接降低整体税负;而控股公路公司的所得税费用约2.8亿元,对应其8亿元利润的税负达35%(远高于法定税率),推测是控股公司存在较多不可抵扣成本(如资产减值损失、超支费用)。
(二)四川成渝:税负为17%,主要因旗下核心资产(成乐高速、成都第二绕城高速等)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叠加部分成本抵扣,最终税负低于法定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映高速公路收费周期阶段


高速公路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源于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摊销政策的差异:会计方面,通常按“车流量法”摊销——以“当期预计车流量/整个收费周期总车流量”为比例计提摊销,而新建公路车流量普遍“前低后高”,因此前期摊销额少、后期摊销额多;税法方面,一般按“直线法”摊销——将收费权成本在法定收费年限内平均扣除,每年摊销额固定。这种差异导致在公路收费周期前期,会计摊销额<税法摊销额,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更多,当期少交的税款需在未来补回,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随着收费周期推进,会计摊销额逐渐超过税法摊销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会逐步冲减。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化,可直观反映公路的收费周期阶段。结合2025年中报案例:
(一)四川成渝:使用权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约1700万元,期末增至2000万元,负债余额持续增加,说明其核心公路仍处于收费周期前期,未来仍有较长的摊销差异期;
(二)楚天高速:“无形资产摊销税会差异”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约3900万元,期末降至3600万元,余额小幅下降,表明其部分公路已进入收费周期中后期;
(三)招商公路:“无形资产摊销”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11.8亿元,期末降至9.8亿元,余额显著减少,印证其核心路产多处于收费周期后半段,摊销差异逐步缩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体现资本支出规模


高速公路的“建设周期”与“收费周期”存在时间差:建设阶段需采购工程服务、设备、材料等,会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发票,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而收费阶段产生的销项税额,会逐步抵扣前期留抵。因此,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变化,可直接反映公司的资本支出(新建、改扩建)情况。从2025年中报数据看:
(一)四川成渝: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期初2.6亿元增至期末4.5亿元,余额大幅上升,表明公司当期有大规模新建公路项目(如路段扩建、新线路建设),产生了大量新增进项;
(二)楚天高速: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期初7700万元增至期末8166万元,余额小幅增长,推测其仅开展了部分路段改建或小型扩建工程,资本支出规模有限;
(三)招商公路: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期初6800万元降至期末6400万元,余额缓慢下降,说明其核心路产已进入“成熟期”,无大规模新建项目,前期留抵税额正逐步被销项抵扣。

四、总结


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相关税务数据,可清晰反映其经营与发展特征:
企业所得税税负:多数公司因不可抵扣成本多、优惠少而偏高,但招商公路(参股收益免税)、四川成渝(西部大开发优惠)等因特殊因素例外;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增减可判断公路收费周期阶段,余额上升对应前期、下降对应中后期;
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变化直接体现资本支出规模,上升为新建或者改建、下降为成熟期。
张东成
税务业务部主任
税务律师
具有十二年税务系统工作经验、七年律师经验,专注财税和法律复合领域。
执业理念:相同税负,风险更低;相同风险,税务更低。民事、行政和刑事涉税争议解决,包括调解、复议和诉讼等,包括挂靠关系和借名关系中纳税人的认定,偷税与核定征收的适用,资金回流与虚开发票非法目的的认定,与政府奖励与金额、数量挂钩的关系,协助纳税人配合税务检查,司法拍卖的税负承担、海关缴款书与骗税认定的关系、会计财务分析与职务侵占、税收优先权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滞纳金的计算和法律性质、异常发票的申辩、出口回函异常的申辩,与虚开发票相关的民事追偿,二手房交易的税负承担,税收筹划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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