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丨未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内地遗产?

 

“一国两制”的背景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体系差异导致两地居民在涉及遗产继承时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居民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继承内地遗产。

 

 

一、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通过上述法条内容可以总结,若香港居民欲继承的内地遗产为不动产的,则需要适用内地法律的《民法典》等;而内地动产的继承问题,则需要根据无遗嘱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domicile)地之法例,若该无遗嘱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地为香港,则应该适用《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此处拓展一下有关居籍地的相关内容。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官方对“何谓居籍”一问进行如下答复:“就申请授予书而言,居籍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在2009年3月1日(笔者补充: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条例》生效时间)前去世的个案,普通法适用于断定死者去世时的居籍;至于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个案,则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条例》规管”、“任何人都不能没有居籍,亦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居籍。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居籍决定了适用的法律,规管应向何人发出授予书,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遗产。”[1]

香港司法实务中对居籍地的认定要求严格。《居籍条例》的规定认定以香港为居籍地需包括:(1)合法地身处香港,(2)并意图无限期地以香港地区为家。实务中,除了判断无遗嘱者生前是否合法身处香港,还需结合其身处香港的期限、个人居所及资产所在地、业务或投资内容所在地、亲人朋友所在地等等因素综合认定。关于居籍地的认定也可以参考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关于”如何证明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的解答。

 

 

 

二、继承顺序与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位: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处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关于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1130条),另外,综合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或根据继承人对死者是否扶养义务、是否具有扶养能力等因素,进一步调整遗产分配份额。

而香港地区关于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的规定则有许多差异。从香港法例第73章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来看,香港地区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全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甥侄)、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死者的伯叔姑舅姨也有可能纳入继承人的范围。其次是香港法例中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遗产分配中会更加注重配偶的权益,即经法律规定在死者遗产(明确归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中先行划分出一部分资产归配偶所有,剩余遗产才系参与法定继承的遗产。再根据符合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人的构成进行细分,配偶可以先行取得遗产中非土地实产部分的50万-100万港币以及剩余遗产的一半。若死者遗产在划分出法定部分给到配偶后未有剩余的,则该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归配偶所有。需注意的是,若香港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分居裁决且两人仍在分居期间的配偶,配偶无权就死者的遗产提出要求。

 

 

 

三、遗产管理人

 

 

 

无遗嘱者死亡后,申请人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一项法庭命令,即遗产管理授予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在获得遗产管理授予书后,申请人才能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将遗产依法分配给受益人。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定,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2]。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3]。此外,对于申请人的数量及年龄限制还有以下要求:授予书不得发给超过四名人士;如遗产涉及未未成年人权益及/或终身权益的,则授予书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以及授予书不得发给未满21岁的人士[4]。

 

 

 

四、以内地房产为例的遗产继承步骤

 

 

 

无遗嘱者遗产继承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复杂,除了需要根据遗产性质查明所适用的法律,确认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继承人之间对授予书申请主体是否存在异议、对遗产分配是否达成合意等,都会影响遗产继承的推进。此处以继承无遗嘱者在内地且继承人之间继承无争议的房产为例,总结实务操作大致如下:

(1)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交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遗产管理书。

(2)遗产承办处核查是否有关于无遗嘱者的遗产承办申请及《知会备忘》纪录。如果已有针对无遗嘱者遗产的有效《知会备忘》,遗产承办处则不可发出授予书(即遗产承办处仅处理无争议的遗产继承申请)。

(3)申请人委托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向香港律师公会发出通告,查询无遗嘱者有否在香港律师会会员处立下遗嘱。这一点至关重要,如经核查发现死者实际已经立下有效遗嘱的,则遗产继承需根据遗嘱内容及法律规定处理。

(4)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经核查,确认申请人符合申请要件、无备忘登记人或备忘登记人知会备忘等前置流程后,才会向申请人发出的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申请人成为遗产管理人。

(5)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根据遗产管理书,为遗产管理人出具《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等相关文件公证。

(6)相关公证文件递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签认证。

(7)上述文件经公证和认证转递后,遗产管理人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8)遗产管理人持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当存在多处房产且不在同一城市时,需要在各个不动产所在地(城市)的公证处分别办理,而不同地区的公证机构可能存有不同办理要求,建议提前了解。

 

 

 

五、结语

 

 

香港与内地跨境继承问题,除了法律体系方面的差异以外,在风序良俗、人文关怀等方面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单单从继承内地的房产这一情况来说,若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小产权房、或存在抵押情况、或在登记部门未有登记信息、或被纳入旧改项目等等,则继承事宜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有关于内地与香港两地遗产继承问题,建议及时咨询梦海律师,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注释:

[1]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 11.6 何谓“居籍”?

[2]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七部分 谁可以申请授予书?7.3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3]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七部分 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7.4 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4]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八部分 申请授予书应该注意什么 8.6 申请人的人数和年龄方面是否有任何规定?

 

 

杨亦莉律师

 

涉港业务中心秘书

航运物流部委员

杨亦莉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商、航空货运、现代物流供应链及货运代理等的法律事务。

杨亦莉律师长期专注于物流海商诉讼的研究,办理过百宗国际物流领域商事案件,熟悉国际物流行业的链条与分工,为客户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海上保险、航空货运、国际贸易、货运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其代理的部分案件曾作为胜诉方入选海事法院刊发的典型案例。杨律师亦为近百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事务服务,擅长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业务环节等,针对性地提供风险防控、纠纷处理等法律意见。

部分参与项目介绍

(1)某某全球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多式联运以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深圳市某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3)某某(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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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