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丨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立案管辖的规定以及办案思路

 

 

网络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因为网络而更加精彩,但同时也因为网络增加了许多烦恼。为规范、引导互联网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办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管辖的问题,笔者结合近期办案的经验梳理一下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立案管辖的规定以及办案思路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立案管辖的规定

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立案管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详见如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立案管辖的案例实证研究

【案例:(2020)京0491民初26288号】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推文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来吸引浏览者,进而达到对自身整形美容项目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已经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认为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肖像,该行为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适用上述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原告的居住地为北京市,其以居住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律师总结

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都是同一地点。此种情况下,原告不论是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在事实上并无差别。而由于信息网络侵权超越空间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不是同一地点。

 

 

END

 

 

王俊

 

何栋民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深圳大学法学硕士,在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为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及业绩简介

民商法方向法律硕士,具有较强理论能力和学术功底。主要从事政府委托项目、政策评估第三方协审以及部分诉讼业务。

部分参与项目介绍

(1)总部企业、全球服务商和天然气贸易企业第三方协审服务项;

(2)2023年前海财富管理公司专项工作项目;

(3)前海商务秘书公司专项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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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