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案件仲裁流程梳理和典型问题及法律分析分享会圆满落幕
7月12日周五,我们有幸邀请到资深律师周相丽女士,为我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金融借款案件仲裁流程梳理和典型问题及法律分析》的精彩分享会。整个分享会过程中,与会者认真聆听,记录下周律师分享的每一个要点。在互动环节,与会者积极提问,周律师耐心解答,现场气氛热烈而有序。
一、活动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定于2024年7月12日下午17:00,在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行。这个时间点,正是一周工作结束 之际,但与会者的热情并未因此减退,反而更加期待这场知识的盛宴。

二、分享会内容概览
周律师首先对金融借款案件的仲裁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讲述了网上立案到现场提交材料,再到受理、缴费、指定仲裁员等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强调了仲裁程序中的注意事项,确保与会者能够全面了解仲裁流程的每一个细节。
此外,还对金融借款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案例形式进行了探讨。

三、典型问题探讨
周律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金融借款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下是部分探讨问题的概述:
1.贷款利率最高司法保护上限:
主流观点仍按照24%执行,即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护。
2.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放贷审查义务:
即使银行在放贷前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不影响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占有使用资金的借款人来说,仍应承担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
此外,周相丽律师还详细探讨了“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的区别”、“银行如何审慎履行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般审查义务?”“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等问题。
四、结语

此次分享会不仅提升了与会者对金融借款案件仲裁流程的认识,更增强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对周相丽律师的精彩分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所有参与此次分享会的与会者表示诚挚的敬意。期待未来有更多的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实务,共同进步。
广东梦海律所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