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下)
五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知识产权法是通过基于相应的专利权进而达到鼓励创造的立法目的。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偶有交叉但并没有密切的联系,系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
2、二者立法基础存在差异。知识产权法是为了在专利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自身利益进行损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拥有哪些权利,立法基点在于保护私有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预防市场中各竞争方对的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基于各方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3、立法目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法期望通过保护专用权而促进市场竞争,进而达到繁荣市场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竞争中供需双方的利益。两法的最终目的都是繁荣市场。
六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在法律上的适用
1、在《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明确了如何适用法律的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6条至第12条与该法的第2条的关系为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若《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同时获得保护,应属于不同法律的交叉竞合,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之一获得救济。例如,竞争对手实施了他人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同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包装、装潢的情形,如果他人经过一段时间的适用,使得该包装、装潢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则其针对竞争对手,可以选择适用《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两者虽然是交叉关系,可以择一适用,但是却不是包含关系,其立法目的也不同。《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为鼓励对于美感外观的创新设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的保护,则其实质在于反对混淆,保证购买者不会因混淆而误购商品,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如果《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6条至第12条都有规定,但依据规定都不予以保护,且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至第12条优先并排斥该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此时,则无法通过两法获得救济。
2、《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明确规定,仅其一给予保护。
知识产权专门法有相关规定,但不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至第12条明确给予保护,该如何适用法律?
假设某KTV将《天下第一》这部小说的名称作为KTV的名称,可以使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由于著作权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于《天下第一》的名称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认定其具有“独创性”,故无法享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但是当该小说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后,便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情形。这时,因两法之间关系认定的不同便会产生不同结论。如认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则特殊法的适用优于一般法,即只能适用前者法律进行救济。而认为两法为一般法律竞合关系,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从适用范围的角度看来,《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为“作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两者多数情况下互不相关,仅仅当“作品”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时才可能出现交叉关系,但无论如何,二者都不会是包含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合关系,当事人可以择一适用。
再如,当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经过,则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再受到《专利法》保护。但如果经过长期的使用,该设计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辨识度,并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则他人对于该专利的实施,依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但如果认为《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的话,则专利有效期经过,无法再获得任何救济,此观点为笔者所反对。但有人会对笔者观点提出质疑,专利有效期经过,依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话,等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效期进行了无限的延长,变相的破坏了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已过专利有效期的外观专利予以保护,并不会达到延长《专利法》上专利权的效果,而是类似于对于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至第12条无规定,其一般条款的适用。
如果知识产权法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不予以保护。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得到救济?笔者认为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因疏忽忘记申请专利、原创作者在没有公开发表的情况下作品被盗用等,显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获得救济。
七
结语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互适应的法律规范,二者属于交叉竞合关系,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择一适用。当知识产权法不能完善的保护权利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获得救济的另一途径。反过来,当《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现个别知识产权问题时,选择知识产权法也可能会获得更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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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新宇 律师
梦海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邮箱:kevin@mengha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