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赌”遇上不可抗力,GP该如何应对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大家带着期盼本以为跨过2019年的“资本寒冬”会迎来春天,但“新冠”疫情的爆发打乱了所有人的节奏,寒冬依然还在继续,据清科“私募通”统计,2020年1月发生的投资案例同比下降80.2%。
因“新冠”疫情造成了各地“封城封路”、酒店关闭和交通停运等,各投资机构的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活动几乎终止,同时投资退出可能会面临更加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机构陆续发布了防疫防控的支持措施,包括企业可申请不可抗力证明。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投资中的“对赌”遇到“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时,GP该如何应对?
备注:实践中部分GP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GP,但为方便起见本文统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GP。
因此,适用不可抗力应当是确因各地政府采取的“封城封路”、酒店关闭和交通停运等措施而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如何判断防控措施造成了合同无法履行,什么是不可抗力,以及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呢?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现象。在认定不可抗力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三是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因此,第三人行为虽然看起来也属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范畴,但该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特点,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安排投后管理团队或法务团队审查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资料,查看协议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或情形等内容;
(三)积极与被投资公司沟通,了解被投资企业受“新冠”疫情的实际影响,收集被投资公司实际并未停工或停产的证据、相关政府部门的复工或开业通知、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等;
(四)如被投资公司以不可抗力要求变更投资协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法务、风控以及专业律师联合评估相关诉求,并与被投资公司商议合理解决方案。
作者:赵凯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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