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慈善捐赠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湖北省人民政府2020224日发布接收社会捐赠情况公告,截至202022312时,全省累计接收社会捐赠资金121.71亿元,全省累计接收社会捐赠物资7468.46万件。中国红十字会2020227日发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截至223日,总会机关接受捐赠款物共计39659.32万元。疫情面前,我们既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激昂斗志,又有“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的脉脉温情。在慈善捐赠时,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下文将对慈善捐赠中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是慈善捐赠的核心,任何违反上述核心的活动不得认定为慈善捐赠。

 

二、捐赠主体是否有限制?

 

法律对捐赠主体无限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因此,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捐赠。

 

三、受赠主体是否有限制?直接向医院捐赠是否属于慈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慈善法》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法律对受赠主体有一定限制。

 

直接向医院捐赠,若受赠医院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该捐赠行为属于慈善捐赠。公立医院一般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且在本次疫情中处于抗击疫情的一线地位,可以直接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四、捐赠人可否撤销捐赠?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因此,捐赠人一般不可撤销捐赠。

 

但在特殊情形下,即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五、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及优惠措施?

 

(一)捐赠人享有自愿捐赠权和捐赠目的实现权

根据《慈善法》中慈善捐赠的核心,捐赠应当是自愿、无偿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慈善目的。

 

(二)捐赠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建议权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1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三)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第80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财政部和财税总局也紧急发布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该项公告对本次疫情捐赠税收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捐赠财产应该如何支配?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慈善法》第55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民政部于2020126日发布《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公告中明确,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上述五家机构接受捐赠及募捐的行为仍受《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规制,应优先按照捐赠协议或募捐方案履行义务。

 

七、捐赠物品有瑕疵、缺陷造成受赠人损失,捐赠人要承担责任吗?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捐赠物品有瑕疵时,捐赠人不承担责任,捐赠物品存在缺陷造成受赠人损失,受赠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捐赠人明知所赠物品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捐赠人明知所赠物品有缺陷,造成受赠人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每件防护物资都是疫情“逆行者”的武器,每笔善款都为不幸感染者带去一份生机,慈善的春风终将吹散疫情的阴霾,愿疫情早日结束,山川无恙,风月依然。

作者:李娜   实习律师

邮箱:vickyln@foxmail.com

2020年2月28日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