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s)的职能、区议员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议会的职能介绍
  • 香港区议会是“一国两制”实践的鲜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 香港区议会制度在香港回归前便已设立,首届区议会于1980年代成立,至今已有约四十多年的历史,其间选举办法持续调整,制度不断演进完善。香港区议会是香港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组织,其职能定位与内地的街道办事处是完全不同性质的。
  •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547章)《District Councils Ordinance》(Cap. 547)区议会的职能,某地方行政区(有关地区)的区议会的职能如下:
(a)就影响有关地区的民生、居住环境及有关地区内的人的福祉的地区事务,接受政府谘询;
(b)就该区议会的主席指明的议题,收集有关地区内的人的意见,并向政府提交意见摘要及建议应对方案;
(c)与有关地区内的人建立恒常的联络机制,定期会见他们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d)在有关地区内支持和协助推广法律及政府政策,并协助政府开展地区谘询会等各类谘询、宣传及联络活动;
(e)在政府的统筹下,协助顺利提供与有关地区内的人的利益相关的文化、康乐及环境卫生等服务;
(f)为与区议会职能有关的项目及活动申请拨款资助,例如 ——
(i)旨在推广体育、艺术及文化的项目及活动;
(ii)地区盛事及庆祝活动;及
(iii)绿化及义工工作;
(g)为有关地区内的人提供服务,例如咨询及个案转介服务;
(h)在政府的统筹下,与有关地区内的其他咨询及服务组织互相配合,使为有关地区内的人提供的服务能达到最佳效果;及
(i)承担政府不时委讬的其他事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员的产生介绍
  • 根据第547章《区议会条例》,区议员分为委任议员(Appointed Members)、当然议员(Ex Officio Members)、选举产生的议员(Members Returned at Election)三种类型。
  • 委任议员(Appointed Members)由行政长官进行委任,委任议员具有数量限制,如果行政长官委任某人为议员,指定人员须向该人发出委任书。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委任,对于获得委任的候选人也是有资格要求的,获委任为议员的资格为:(a)年满21岁;(b)已在现有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c)并无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d)并无凭借第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丧失获委任为议员的资格;及(e)在紧接委任前的3年内通常在香港居住。(2)如某人于选举当选为某届区议会任期的议员,则在该届区议会任期内,该人并无资格获委任为议员。(3)正担任乡事委员会主席的人并无资格获委任为议员。
  • 当然议员(Ex Officio Members),一般是指乡事委员会的主席经过登记担任当然议员,正担任乡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须向指定人员呈交一份符合规定的登记表格,方可登记为当然议员。根据《区议会条例》《District Councils Ordinance》“第2分部当然议员”:正担任附表3第2部第5栏所指明的乡事委员会的主席的人,有资格按照本分部登记为该部第3栏中与该乡事委员会相对之处指明的区议会的当然议员。
  • 选举产生的议员(Members Returned at Election),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选举的形式产生的议员,由辖区选民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分为地区委员会界别和区议会地方选区。只有某地区委员会界别的选民,方有权在该界别的选举中投票,而该选民只有权在该项选举中就该界别投票一次;只有某区议会地方选区的选民,方有权在该选区的选举中投票,而该选民只有权在该项选举中就该选区投票一次。于某届一般选举中当选的议员的任期为自紧接该项选举之后的1月1日起计的4年,并于该任期完结时离任。如果要通过选举成为议员,首先要成为候选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方有资格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a)年满21岁;及(b)已在现有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及(c)并无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及(d)并无凭借第2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及(e)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在香港居住。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员履职实践
  • 据现任香港西贡区议会议员、第十三届广西自治区政协委员、第十二届河南省政协委员陈志豪先生介绍,从实际履职的体验来看,其实区议员的行政权力和可调配资源相对有限,其主要角色是充当“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既向上反映民意,也向下解释政策。而可以通俗的形容,区议员某种程度上复合了人大代表、民意代表与街道办主任的功能,兼具民意反映、基层服务与部分公共事务协调的作用。除反映民意外,区议员也承担直接服务居民的职责,包括处理个案求助、组织社区活动等。
  • 区议员承担如此繁重的基层服务工作,背后离不开特区政府的支持。特区政府为区议员提供办事处经费及营运津贴,涵盖助理薪酬、办公开支等,每年总额约六十万港元。法律上区议员可为兼职,允许同时从事其他职业。然而实际工作中,区议员常需举办大量活动、处理众多会议及个案,实质上接近全职工作。这种投入与名义回报之间的差异,说明香港区议员履职虽然有政府支持,但仍然主要由做公益、做善事的公心驱动,短期商业回报反而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员面临的挑战
  • 区议员开展工作的基础在于建立并维持社区信任;通过高频次、非功利性的社区互动,如发放物资、举办活动、政策宣讲等,议员可以提升在居民中的可见度与可信度。议员的工作挑战主要来自“期望值的落差”。市民往往在尝试各种途径无果后找到议员,认定这个身份意味着“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办法”,提出一些可能在法律上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区议员在工作中常面临市民高期望与实际解决能力之间的落差。这是对议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态度三个层面的考验。
  • 应对此类落差,区议员以全心全意为市民服务为出发点,采取“尽力而为、问心无愧”的态度,通过真诚沟通与全程投入,争取居民的理解与信任;工作成效不仅取决于结果,也与工作过程及职业态度密切相关。
   
附件: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谘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二、《区议会条例》(第547章)《District Councils Ordinance》(Cap. 547)
11.由行政长官委任议员
(1)行政长官可委任区议会议员,人数不得超逾附表3第1部第3栏中就有关区议会所指明的数目。
(2)只有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第13条决定委任某人的建议有效后,行政长官方可根据第(1)款委任该人为议员。
(3)如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委任某人为议员,指定人员须向该人发出委任书。
(4)如某人获委任为某届区议会任期的议员,则该人自有关委任书所指明的日期起任职,并于该届区议会任期完结时离任。
(5)在有关委任书的日期后的21天内,指定人员须在宪报刊登有关人士的姓名及其作为议员的任期。
 17A.如何登记为当然议员
(1)正担任乡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须向指定人员呈交一份符合本条规定的登记表格,方可登记为当然议员。
(2)登记表格须采用指明表格。
(3)登记表格须载有 ——
(a)有关人士的声明,示明该人 ——
(i)正担任乡事委员会主席;及
(ii)并无丧失登记为当然议员的资格;及
(b)有关人士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4)登记表格须由有关人士签署。
(5)登记表格须载有规定在该表格上提供的其他详情(如有的话)。
(6)指定人员可要求根据本条作出登记的人,提供任何其他资料,使资格审查委员会能够决定该登记是否有效。
(7)为组成第七届区议会,有关登记表格须在2023年12月1日或之前呈交指定人员。
 
注:本文部分内容根据何栋民律师与香港西贡区议会陈志豪议员对话整理而成,仅供法律爱好者参考。作者为何栋民律师,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逐梦律师学院院长,中国执业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2026年2月7日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