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业绩 | 胡可言律师、陈纹封律师帮助被执行人赢得高院支持——停止执行调解书,解除保全措施
近日,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胡可言律师、陈纹封律师代理的一起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在经过基层法院(执行异议)、中级法院(执行异议复议)、高级法院(执行监督)审理后圆满结案,梦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客户已被执行立案、财产遭冻结、面临司法划扣的关键时刻,成功通过执行异议停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梦海律师再次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实力。
我方客户为深圳某重点市政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因与项目材料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客户欠付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150万元;签署调解协议后客户应当向对方分期支付约30万元;若任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对方有权按约150万元标准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客户此前已按期支付前几期款项,仅最后一笔款项延迟数日。对方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冻结了客户名下银行存款一百余万元。
梦海律师接受客户委托时,距客户银行账户被冻结已接近一个月,若不紧急采取措施随时可能面临司法划扣。在此关键时刻,律师团队迅速行动,与案件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指导客户完成关键证据的梳理和固定,以最快的速度提交了书面异议材料和法律意见,为案件赢得了宝贵时间。经多次沟通,法院对律师团队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异议人对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行为虽存在瑕疵,但仅延迟数日且并无主观恶意,也并未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损失。基于以上,法院裁定关于停止执行民事调解书的异议请求成立。
面对该执行异议裁定,对方不服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方在复议申请书中强调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执行部门无权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对此,律师团队快速制定了应对方案,围绕调解书内容、违约程度、双方主观态度、损失填补情况、延迟支付客观原因、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展开了系统论述,并全面检索出支持我方观点的参考案例,以抽丝剥茧的方式向法院详细阐述参考案例与本案的相同因素和不同因素,就如何科学准确地进行类案参考提出了专业意见。复议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对方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在收获复议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为客户完成了银行账户解冻工作。
面对复议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对方不服并向高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高院撤销前述执行异议裁定和复议裁定,主张前述裁定违法改变了生效调解书的实质内容。围绕对方在执行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团队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指导客户与法院科学沟通。高院审理后认为我方观点有理,依法驳回了对方的执行监督申请。
至此,我方代理的客户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中全部获胜。梦海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完成执行护航,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成功保住百万元流动资金。
本案胜诉不仅为委托人避免了金钱损失,更彰显了梦海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的深厚实力与专业价值,体现出梦海律师对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问题的精深研究。本案为如何界定瑕疵履行和实质违约,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诚信和公平原则,如何理解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等问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