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 | 新和成公司最新员工持股计划涉税问题及相关争议探讨
新和成公司在前4期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完结的基础上,于 2025 年 12 月推出第 5 期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总规模 52,230 万元,资金来源采用 “控股股东配资 50%+ 员工自有资金 50%” 的模式 —— 其中控股股东配资部分为向员工提供的专项借款,且该借款需优先向控股股东偿还。
对于该计划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合规,公司公告仅明确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未披露具体操作细则。本文将围绕计划的核心差异辨析、股票来源涉税争议、收益税务定性及企业文化契合性等问题展开系统探讨。
一、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核心差异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形式与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仅依据协议约定运作,无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员工持股平台则需设立专门组织(常见公司制或合伙制),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从实践应用来看,早期员工持股平台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核心优势有二:一是控制权集中:执行合伙人可通过 1% 的份额代表合伙企业行使 100% 股东权利,便于决策管理;二是税负优势:可通过核定征收政策及地方税收返还优惠降低减持环节税负。但当前税收征管环境已发生显著变化:一方面,核定征收政策日趋严格,适用门槛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地方税收返还作为规范税收征管的重点整治领域,导致部分场景下合伙企业的实际税负已高于自然人直接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持股计划虽类似 “无实体的合伙协议”,但股权归属清晰界定为参与员工,具备资产独立性。正如新和成公司公告所述,“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实践中其法律地位类同独立基金主体,例如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名册中直接登记为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股票来源及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争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 2025 年启动的股份回购(截至 10 月 31 日,回购金额已达 4.46 亿元);另一部分是二级市场公开购买。
其中,公司将回购股票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是实务中争议的核心问题,具体可从政策依据与实践案例两方面分析:
在政策层面,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中的 “金融商品”(使用3%的特殊征收率)。
实践现状:部分观点认为,回购股票转让与股票增发在交易实质存在相似性 —— 增发股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回购股票转让也应适用同类免税规则。但需明确的是,增发环节的股票在完成登记前未进入流通市场,不满足增值税 “有价证券” 的流通性定义,而回购股票本身已属于流通股范畴,二者法律性质存在本质差异;目前尚未出现上市公司转让回购股票被征收增值税的公开案例,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的征管口径仍处于模糊状态。
三、员工持股计划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定性争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限定为公司员工,对其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存在两种核心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争议观点一:参照股票增值权按 “工资薪金所得” 计税
部分实务观点认为,应参照股票增值权的个税规则,将持股计划收益并入员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45% 的综合所得税率。主要依据包括:
一是获利模式相似: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价上涨收益权,持股计划的收益同样与股价波动挂钩;
二是考核机制关联:公告明确 “持有人权益分配与公司相关年度持有人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了与员工履职表现的关联性。
(二)核心质疑:“工资薪金所得” 定性的逻辑缺陷
上述观点存在明显的法律与逻辑矛盾:
法律性质差异:股票增值权的收益由公司直接支付,本质是劳动报酬的延伸;而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源于员工自有资产(含借款出资)的增值,与公司直接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税收公平性问题:若收益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税,那么当持股计划到期股价低于成本价产生亏损时,员工应享有亏损抵减权。但现行个税政策中,工资薪金所得无亏损抵减规则,仅对收益征税而不允许亏损抵减,既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分红定性冲突:若将持股计划获得的现金分红也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与股票增值权的分红处理逻辑相悖 —— 股票增值权的结算价通常已剔除现金分红影响,不存在分红单独计税的问题。
(三)合理路径:按 “财产性收益” 计税更契合本质
笔者认为,将员工持股计划收益按 “财产转让所得” 及 “股息红利所得” 定性更为合理,完全契合员工自有资产增值的核心属性,具体规则可参照自然人直接持股:
股票转让收益:按 “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根据现行政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收益:根据持股期限适用差别化个税政策(持股超过 1 年免征,1 个月 - 1 年减按 10% 征收,不足 1 个月全额按 20% 征收)。
四、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文化的契合性思考
新和成公司明确本期持股计划的核心目的:践行 “创富、均衡、永续” 的经营哲学,落实 “创造财富,成就员工,造福社会” 的企业宗旨,体现 “以贡献者为本” 的分配机制。但从计划条款来看,其与企业文化的契合度仍有提升空间:
(一)与 “永续” 哲学的偏差
计划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月,属于中短期激励工具,与 “永续” 所倡导的长期价值导向存在一定冲突;
(二)与 “创富” 宗旨的冲突
公告明确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当股价下跌时,员工将面临财富毁灭的风险,这与 “创造财富” 的初衷存在矛盾。
(三)与 “以贡献者为本” 的背离:
收益实现不仅取决于员工个人贡献(通过绩效考核体现),还受股票市场波动的显著影响——实践中存在公司盈利良好但股价下跌或经营不佳但股价飙升的情况,导致收益分配与贡献度难以完全匹配。
综上,新和成公司的企业文化内核具有合理性,但第 5 期员工持股计划在期限设置、风险承担机制等方面的设计,反映出其在落地环节与企业文化的契合度仍需优化。
五、总结
新和成公司第 5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涉税问题核心集中于增值税(回购股票转让环节)与个人所得税(收益定性环节)两大争议点,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定性直接影响员工税负公平性,建议结合计划的资产独立性、收益来源属性,参照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收规则执行;同时,计划在与企业文化的契合度上仍有改进空间,可通过优化存续期限、完善风险对冲机制等方式,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与文化传承的统一。

张东成
专职律师
具有十二年税务系统工作经验、七年律师经验,专注财税和法律复合领域。
执业理念:相同税负,风险更低;相同风险,税务更低。民事、行政和刑事涉税争议解决,包括调解、复议和诉讼等,包括挂靠关系和借名关系中纳税人的认定,偷税与核定征收的适用,资金回流与虚开发票非法目的的认定,与政府奖励与金额、数量挂钩的关系,协助纳税人配合税务检查,司法拍卖的税负承担、海关缴款书与骗税认定的关系、会计财务分析与职务侵占、税收优先权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滞纳金的计算和法律性质、异常发票的申辩、出口回函异常的申辩,与虚开发票相关的民事追偿,二手房交易的税负承担,税收筹划的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