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法定代表人强制退出相关问题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即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我国以往的立法采纳的是法人本质实在说,即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样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织实体和权利义务主体,法人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能力。基于法人本质实在说的观点,法定代表人被认为是法人的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格。基于该理论,法人在承受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同时,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需要对法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后果。而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并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所面临的处境就是只能被动地承受因法人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较为常见的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而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法定代表人受到牵连时,处理起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将会非常高,因此,与公司无实质关联的法定代表人要尽早督促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更要尽快通过法律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管辖法院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如何列明被告
公司是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同时,为了查明案情和后续的执行,实践中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常还会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或将公司列为被告,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二中院发布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办理指引》指出“被告通常为公司,与该变更登记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作为第三人”。
(三)法庭审理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1.是否穷尽内部救济途径
案例1: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若在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故只有在辞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才可以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济。本案中陈某飞提出辞职后,已经通过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身份召集了以涤除其身份和改选为议题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即使陈某飞再次召集相同主体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受限于本人所持股权的份额,涤除和改选的目的仍然无法实现。故陈某飞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案例2:钱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福建省高院(2025)闽民申2390号):变更登记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二是法定代表人已经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从现有证据来看,某某公司并未召开任何形式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等就钱某某辞职及改选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钱某某系某某公司股东、董事,亦无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合理方式提请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故无法认定钱某某已经穷尽通过公司内部的途径达成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目的。
2.是否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
案例3: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264-002):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对内履行管理职责,徐某栋不持有宜兴某科技公司股份,未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领取报酬,且连续多年从事其他工作,与宜兴某科技公司无实质关联性,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条件。
案例4:杨某、包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深圳市中院(2024)粤03民终20350号):原告包某某系某公司持股1%的股东,杨某系持股99%的股东,包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杨某担任监事。2021年包某某与杨某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包某某是公司聘用员工,是挂名法人,不参与实际经营,杨某应在2021年12月30日前变更包某某的法人及股东身份。后该协议并未履行,包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包某某主张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依据为杨某出具的《股东协议》,但杨某并未按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包某某仍是某公司登记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仍存在实质关联,其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径行请求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有违公司自治原则。
3.公司有未完结的被执行案件,是否是阻碍涤除的因素
公司有尚未完结的被执行案件时,法官基于不同的价值衡量,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应支持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
案例5:李某甲与马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濮阳市中院(2025)豫09民终1420号):2022年9月,李某甲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12月,李某甲出具法定代表人辞职声明,要求某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某甲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甲诉讼请求,李某甲向濮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甲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收入明细,以证明其与某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濮阳中院认为,李某甲并非被冒名登记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现名下有执行案件,李某甲担任某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若涤除李某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而新的法定代表人并未产生,将破坏某甲公司的公司架构,且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李某甲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6:洪某美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济南市中院(2025)鲁01民终2506号):一审法院认为:……第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洪某美作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其曾参与了某甲公司的经营管理,现某甲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洪某美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现阶段涤除洪某美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洪某美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在某甲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洪某美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司法涤除洪某美法定代表人身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法有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影响公司履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则应支持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7:王某、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深圳前海区法院(2024)粤0391民初5698号):法院认为:……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中惠学某酒店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已与中惠学某酒店、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是影响该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原告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也无法通过内部途径进行救济,继续由其担任名义上的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平。综上,原告诉请涤除其作为被告深圳前海中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8:陈某某、中山某甲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山市中院(2024)粤20民终6367号):陈某某自2021年6月起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6月某甲公司被吊销,2024年2月,陈某某向某甲公司发出催告书,要求某甲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变更事宜。陈某某另向法庭提交个人参保证明,以证明其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在某甲公司以外单位参保。法院另查明某甲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某某因此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陈某某是某甲公司的执行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某甲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陈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陈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有配合处理公司善后工作的义务,在没有继任者的情况下,若随意判决涤除陈某某的职务不但会导致公示登记信息空置,而且易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影响市场秩序,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陈某某向中山市中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陈某某提交的个人参保证明可知其与某甲公司已无实质上的关联,已不再具备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某甲公司的失范行为导致陈某某在某甲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已经给陈某某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对其提起的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为清算义务人适用法律错误。
笔者更为认同第二种裁判观点,在法定代表人已经举证证明其与公司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如果法定代表人如果和公司无实质关联,不能影响公司是否履行债务,若继续让其承担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侵害,同时对公司履行债务也无任何帮助,反倒更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除可提起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其权益。
1.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对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另外,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与被冒名登记的自然人之间的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故建议被冒名登机的当事人不要同时提起诉讼和撤销登记申请。
2.提起姓名权纠纷诉讼
冒用自然人姓名取得工商登记,不仅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因此被冒名登记的自然人可以提起姓名权纠纷,要求侵权公司停止对其姓名的使用,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案例9:(昆明市中院(2023)云01民终1857号):2018年8月16日,某甲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载有“高某某”签字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某某。8月21日,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某某。后高某某以某甲公司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某甲公司停止对其姓名的使用,去除其在某甲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高某某的姓名权,二审判决:某甲公司立即停止对高某某姓名权的使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高某某在某甲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025年2月10日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市场监管机关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行路径,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法定代表人胜诉后,公司不主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文书,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法定代表人被涤除的信息。

张华伟
专职律师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民商事诉讼及执行,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强制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及复议案件,擅长在执行案件中查人找钱,已参与拘留多个被执行人。
业绩简介:
(1)李某强制执行王某一案,通过申请检察监督程序,成功启动某地级市检察院首例执行监督案件,为当事人李某追回欠款(介入前该案已执行7年)
(2)代理某建筑公司起诉某制酒公司,当庭和解并履行,为当事人追回多年欠款(介入前案涉工程已竣工12年)
(3)某建材租赁公司强制执行某建设公司一案,为当事人某建材租赁公司追回欠款(介入前该案已执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