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公司解散纠纷——股东长期矛盾的产物
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共同成立了C公司,用于投资开展某地的房地产项目,A公司占股55%,B公司占股45%。后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后期推进出现问题,亏损严重。作为股东的A公司与B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公司决策层面逐渐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同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二者衍生了诸多诉讼,公司解散诉讼便是其中之一。
公司解散诉讼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诉讼主体条件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拟申请解散的公司
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
二、诉讼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出现如下情况的公司,可以受理股东的解散诉讼: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之,判决公司解散应同时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两个核心要件。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之间的严重矛盾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困难,即出现股东会运行机制失灵的问题,表现为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相应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二是公司内部管理严重障碍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表现为董事会长期未召开董事会,无相应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公司对外没有经营业务或经营业务停滞。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
由于该类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系由法院决定公司法人的生死存续,诉讼性质决定了此类判决缺乏修正或挽回的空间,故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往往较为谨慎。

笔者通过抽样检索统计相关案例,约有六至七成的案例系驳回解散公司的诉请,三至四成的案例系支持解散公司的诉请,但是支持的理由各异,如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无相关会议决议;公司系由于特殊目的而成立,目前该特殊目的已无法实现;各方股东均同意解散该公司;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此外,公司或其他股东未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案件等,都是会影响到法院是否支持公司解散的重要因素。

修扬
合伙人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本硕均就读于985高校。具备法律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国内知名券商与律所,现为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公司及金融资本业务部主任,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参政议政研究员,民进深圳市南山区企联会秘书长,民进深圳开明画院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成员。
一、专业领域及业绩简介
公司法、诉讼法、合同法、经济法等,具有较强理论能力和学术功底,兼具律所和券商工作经验,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参与过诸多诉讼及非诉项目,包括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类项目、股权激励项目、公募债券发行项目、IPO项目;法律研究类项目、政策评估及审核类项目;金融风险处置类项目等。
二、部分参与项目介绍
① 代理深圳市XX私募机构股权回购案件,诉讼标的额约2000万元;
② 代理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约600万元;
③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④ XX新能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股权激励专项法律顾问项目;
⑤ XX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⑥ 深港知识产权调解研究项目;
⑦ 前海金融局2023年前海财富管理公司专项排查工作项目;
⑧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框架下前海社会、民生、投资与法律服务规则对接研究项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