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在内地结婚,又在香港结婚吗?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的夫妻关系。
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法规的规定,程序明确,不存在太多争议。
然而,当婚姻跨越内地与香港的地域边界,因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便随之浮现。
比如,在内地结婚,在香港也结婚,可以吗?
再比如,在内地不结婚,但在香港结婚,可以吗?在内地结婚,但在香港不结婚,可以吗?
针对涉港婚姻衍生的问题,我们先从两地婚姻登记制度开始讨论。
01内地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2025年4月9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定,内地居民可跨省办理婚姻登记,无需回户籍地。无论结婚、离婚还是补领证件,均可就近选择全国任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另外,内地居民办理结婚证,不需要再提供户口本,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从婚姻登记条例来看,公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普遍采取“承诺制”的登记制度,也就是自己承诺登记结婚时不存在配偶。
尽管婚姻登记处可以通过全国婚姻登记联网数据库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确认登记人是否存在现有婚姻,但是不能确认登记人是否有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而后者,实际上构成事实婚姻。
02香港婚姻登记
根据香港《婚姻条例》,只要男女双方均年满 16 岁,不论国籍,不管是香港居民,还是外地游客,都可在香港登记结婚。
香港的婚姻登记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1)向香港的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递交后,将在婚姻登记处公示 15 天,期间若无人提出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公示期满无异议,婚姻登记官将签发证明书,确认双方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3)结婚双方须在证明书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在递交通知书时,拟结婚人士须出示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供婚姻登记处职员拟备及印制通知书之用。
此外,还需要提供下列个人资料:全名、婚姻状况(未婚、鳏夫、寡妇、离婚、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职业、年龄、住址、双方父母的姓名。
03内地重婚罪
我国内地刑法对重婚罪有规定。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予以界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该规定,重婚罪的认定,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种情形。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该批复进一步明晰了重婚罪在实际生活中的认定情形,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后者不办理婚姻登记,也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男女双方存在非婚同居、通奸,甚至是二人育有私生子等情况,也并不能满足重婚罪的入罪条件。满足立案受理最重要的,是有充足证据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达到能够让周围人确信二人实为夫妻的程度。
在内地,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由被害人提供证据,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只有在收集证据存在困难时,被害人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证据方面,需要证明存在两段婚姻关系。关于前婚姻关系,
只要提供结婚证即可。而关于后婚姻关系,一般提交的证据有:私生子出生证、入户的材料、行为人与第三者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的证据材料、重婚者的聊天记录、周围人的言辞证据等。
04香港重婚罪
根据香港1971年10月7日以前的法例,香港的男人可以合法纳妾,所以有些长者可以同时有一名妻子及数名妾侍。
不过现在,香港男人要享受这种福分,就可能要付上沉重的法律代价。
根据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45 条规定,任何已婚人士在原配偶在世时与他人结婚,即构成重婚罪,最高可判处 7 年监禁。
相较于内地的刑罚规定,香港的刑罚力度可以说特别沉重。这也充分说明,香港法律也是严格保护一夫一妻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律对重婚罪的认定以“合法婚姻登记”为前提。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婚姻关系,才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这意味着在香港,未经登记的同居关系,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
05法律分析
在了解了内地和香港关于婚姻登记、重婚罪的差异后,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
(1)关于在内地结婚,在香港也结婚的问题。
如果结婚对象是同一人,也就是男方A和女方A既在内地登记结婚,也在香港登记结婚,显然不构成重婚罪。相反,这更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紧密性。
读者显然更关注的是,结婚对象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即男方A在内地和女方A登记结婚的同时,也在香港与女方B登记结婚。
由于内地与香港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并不联通,且两地均采用承诺制婚姻登记方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只要男方A在一地登记结婚的时候,不披露在另一地的婚姻登记情况,那么司法机关也就无法得知其已经重婚。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做法无异于高空踩钢丝。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人可以平衡两段婚姻关系,且让两个配偶均不知情。要做到这一点,恐怕只有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面的高育良书记才做得到。剧中高育良书记在内地与原配吴惠芬有婚姻关系,在香港又与情人高小凤有婚姻关系。
(2)关于在内地不结婚,而在香港结婚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在香港注册登记结婚,而在内地又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因为香港只有注册的婚姻才认定为婚姻关系,所以如果当事人身处香港,香港政府是不会认为他在内地也存在婚姻关系,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但是如果当事人前往内地,且在内地被情人告发,内地司法机关便会认定其在内地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姻,结合其已在香港登记结婚,从而判处其构成重婚罪。
(3)关于在内地结婚,但在香港不结婚的问题。
同第二个问题所述,香港只认可经注册的婚姻为合法婚姻,因此,当事人如果在内地有配偶,而在香港又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在内地可能构成重婚罪,在香港不构成犯罪。
作者:罗东鹏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高中毕业于深圳宝安中学,是典型的深圳二代,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持有数家香港公司股份,公司从事批发零售、食品加工、资金管理等业务。
罗律师先后在深圳知名金融公司、知名律所任职,现为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部副主任,同时担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秘书、深圳工业总会委员、福田区“馨援计划”签约律师。
罗律师熟悉香港文化,了解两地差异,深耕香港法律圈层,拥有大量香港事务律师、大律师资源,可迅速协调两地律师办理跨境业务。
罗律师长期经办香港企业、香港居民、深圳原住民、深二代在内地的财产业务、投资业务、继承业务、公证业务,具有大量的公检法、街道办、村股份公司沟通经验。罗律师已办理多起香港企业和居民在内地争议案件,为香港企业和居民挽回损失达数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