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案件终本后的恢复执行

尽管目前的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有一定的漏洞,但仍为执行法官和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了很大帮助。案件终本后,现行规定虽要求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实际发挥的效果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没有作用),和一些执行法官、执行员在交流时,对方也承认案件终本后他们便无权进行查控。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俗称,案件终本和终结并不相同,案件终本后不会导致已经查封的财产解封,终本期间可以申请续封,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影响,也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继续查找财产线索。但由于终本案件过多,很多法院在案件终本后会移交至终本维护团队,由团队负责,而团队负责的结果往往是无人负责,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某些执行或查询申请,法院的反馈速度会变慢。笔者在代理某些新接手的终本案件时还遇到过一些更棘手的情况,案件终本后既未划入终本团队维护,原承办法官还已经调离执行局甚至离职。

 

案件长期终本后,此前法院的财产反馈表的信息会滞后,其对申请执行人查找财产线索的价值会越来越小。因此笔者虽不主张申请执行人通过非常规手段取得恢复执行的结果,但对于某些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进行的网络查控确实能帮助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节省很大的精力。

 

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笔者所接触到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里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财产无其他法院查封,执行法院能够直接划扣、处置的财产。其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第九条。2.成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其法律依据是《终本规定》第十六条。3.直接恢复执行,笔者在代理的山东某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时,由于山东省高院无关于调查令的规定,案件的原承办法官告知可以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在和立案庭沟通后发现只需要提交申请书即可(不需要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笔者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后不久,案件便恢复执行。就笔者所接触的案件来说,第三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是恢复执行最为常见的理由,但是很多案件又不具备这两种条件。

 

笔者在与同行交流时,其向笔者分享了一起不具备上述三种条件而成功恢复执行的案件。该案在终本后,代理律师以终本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撤销终本裁定。最终法院选择了折中的做法:不对异议申请进行处理,不撤销终本裁定,但对案件恢复执行,案号是执恢案号,实现了恢复执行的目的。

 

执行案件的终本条件,《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非常严格。如图:

 

除《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还要求,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的首封法院,还要经过商请移送处分权的程序后,才符合“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最高法院在2018年发布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打破了《终本规定》对期限的限制,该通知要求只要执行案件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的,可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不要求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执行法官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希望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但是笔者还是建议,申请执行人轻易不要同意终本,尤其是在案件不符合《终本规定》的情况下,从申请执行人处分权和诚实信用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一旦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本,即使案件未满足终本的条件,在将来可能也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撤销终本裁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案件终本有非常严格的前置程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但由于基层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数量多、法官工作压力大、申请执行人不了解程序等原因,不少终本案件并不满足法定条件。

 

回到刚刚那位同行介绍的以执行异议促成恢复执行的案例,如果法院未采用折中做法,对申请执行人的此类执行异议应否受理呢?

 

执行法院在作出终本裁定时,在裁定书的告知救济程序部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二种规定了提起救济程序的期限,即受到终本裁定书后六十日内提出异议。该期限的来源是最高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并不相同,该批复不能适用于对终本裁定的异议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此对终本裁定提出异议的时间并不受裁定书中指示的六十日的限制。

因此在案件未终结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受收到终本裁定六十日内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异议。

 

作者:张华伟律师,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民商事诉讼及执行,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强制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及复议案件,擅长在执行案件中查人找钱,已参与拘留多个被执行人。

2025年5月12日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