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在中国内地如何解除?

涉外婚姻在中国内地可以解除,但不同类型的涉外婚姻其解除方式有所不同,且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注意办理公证、认证、翻译等手续。

 

一、涉外婚姻的认定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婚姻日益普遍。有不同国籍人士之间缔结婚姻,也有许多人因追求仪式感、文化认同或个性化需求,选择在境外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因此,只要不违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就认可该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涉外婚姻系在婚姻登记程序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以结婚双方国籍、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为认定标准。

 

二、涉外婚姻在中国内地的解除方式

 

《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十二条第三点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而可以将涉外婚姻分为两种类型:

1.“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比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2.“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则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常见的情形包括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外缔结婚姻。

 

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以及十四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以及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应当先向国外的法院起诉离婚。

 

三、如何在中国内地解除涉外婚姻?

——以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在深圳离婚为例

 

具体案例:罗密欧先生和朱丽叶女士于2010年在美国留学期间登记结婚,后来回到国内发展,户籍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为感情不合,近期计划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处理在国内的财产,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

 

第一,在国外结婚,在中国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3项的规定,因罗密欧先生和朱丽叶女士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即使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也不能在中国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罗密欧先生和朱丽叶女士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国内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这一途径来确认结束婚姻关系。

 

第二,确认管辖法院。

我国民诉法及民诉解释中都对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有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原则上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以公民在内地的户籍所在地为主要考量因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但要特别注意诉讼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深圳对于涉外家事案件就有集中管辖的规定。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集中管辖”是出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利用等目的,由高一级别的法院把本该属于其他地域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集中归于某个法院管辖的情形。集中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管辖的排他效果,罗密欧先生和朱丽叶女士两人户籍所在地都位于深圳市,应当按照深圳集中管辖规定前往深圳市龙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涉外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以及被告身份证明材料;

3.管辖依据材料;

4.证据目录;

5.主要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具备翻译服务项目即可)。

如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6.诚信诉讼承诺书;

7.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

8.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送达地址线索书;

9.财产保全提示书(民事)版本;

10.微法院首页实名认证截图;

11.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如有);

12.家事案件应提交的特别材料:起诉离婚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相关文书模版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指南。)

 

第四,涉外法定公证、认证问题。

婚姻关系在国外成立的证据以及其它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的公证、认证程序后提交法院。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在《公约》生效之前,以办理外国主体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为例,需要办理(1)文书出具国的公证;(2)文书出具国外交部的认证;(3)中国驻文书出具国的使、领事馆认证。俗称公证双认证,上述流程较为繁琐,时间较长。而《公约》取消了领事认证,取代为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自《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原需领事认证的文件均可通过适用“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即通过办理附加证明书获得我国的认可效力。

 

中国与美国都属于《公约》缔约国,因此现在的法定公证、认证手续为:文书出具国的公证+文书出具国外交部的认证+附加证明书。罗密欧先生和朱丽叶女士在美国办理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必须先经过公证、认证,然后将公证后的文件送至海牙认证授权机构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该文件才能在中国法院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五、《婚姻登记条例》(2024修订)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深圳法院诉讼指引(2023):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八、《<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截至2023年10月23日)》,

http://mo.ocmfa.gov.cn/chn/lsfw/lsrz/bzxz/202304/P020231024577691918207.pdf。

九、《<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载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t20231018_11162932.shtml#:~:text

 


 

作者简介:

 

何栋民律师

何栋民律师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同时具有中国内地执业律师资格和香港注册律师资格(RFL)。主要业务领域:明星艺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立法以及政策研究咨询法律服务、深港跨境民商事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何栋民律师的主要社会职务有: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法律顾问、深圳海外联谊会理事、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及法学院校友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立法委委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

 

周严实习律师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法律功底扎实,致力于将所学法律知识精准应用于实践之中,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曾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实习。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合规等业务。

2025年3月28日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