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费用制度简述

作为内地执业律师,在接触涉港案件时,经常需要与香港律师配合协同办案。那么了解香港的律师收费制度就尤为重要。本文结合香港司法实践,从法庭收费规则、律师费用承担原则及惩罚性费用制度三方面进行解读,为内地同行及客户提供实务指引。

 

一、香港法庭收费制度的"低门槛"特性

 

与内地法院按诉讼标的额实行累进制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同,香港法院采取象征性收费模式。以最常见的“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为例,无论案件标的额高达数亿或是小额争议,香港法院仅统一按固定金额收取立案登记费(高等法院:港币1045元,地区法院:港币630元)。这种制度设计实质上解除了当事人因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的顾虑。

 

与此相区别,香港语境中的“诉讼费用”(Legal Costs)特指律师服务费用,而非法院收费。这个概念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预判——当事人主要成本压力并非来自法院,而在于律师服务支出。

 

二、律师费用承担的特殊规则

 

香港沿袭普通法系"败诉方承担"(Costs follow the event)原则,也就是在诉讼中,不论是否有事前的约定,胜诉方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大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等费用,都是由败诉方承担。但具体执行中需注意三重现实风险:

 

1、费用转嫁的有限性

即使胜诉方获得法庭支持的费用补偿令,实际追偿比例通常仅为实际支出的60%-70%。这源于法庭采用“合理费用标准”(Standard Basis)评估机制。法庭在评估诉讼费用的过程中,会剔除律师收费中的争议性项目(如超额工时、非必要专家费用等)。

 

2、执行落空风险

当败诉方无实际偿付能力时,胜诉方可能面临“胜诉却倒贴”的窘境。实务中常见于跨境执行案件,也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香港境外,香港法庭无法直接在境内予以执行。所以,建议内地律师在代理前应做好对方资产调查。

 

3、阶段性费用裁决

香港法庭在诉讼各阶段(如证据开示、中间禁令、上诉程序)均可单独作出费用命令。曾有一宗跨境贸易案件,原告虽最终胜诉,但因在中期证据披露程序中存在程序瑕疵,被判承担该环节80%的费用。

 

三、惩罚性费用制度的警示意义

 

香港法院通过特别费用命令规制滥诉行为,内地律师代理涉港案件时尤需注意以下两类风险:

 

(1)弥偿性费用(Indemnity Costs)

当诉讼行为被认定为"明显缺乏合理依据"时(如明知无胜诉可能仍坚持起诉),法庭可不依照惯常的裁判比例60%-70%判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而是改为判决败诉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100%赔偿对方。2021年,一宗涉内地企业的股权纠纷中,原告因坚持缺乏证据支持的指控,最终被判支付对方高达380万港币的弥偿性费用。

 

(2)浪费性费用(Wasted Costs)

该制度与弥偿性费用不同,是直接追责代理律师,而不是当事人。若因律师过失(如无故拖延、提交虚假证据)导致额外费用产生,法庭可判令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且不得向客户追偿。在笔者负责跟进的某跨境并购案件中,客户执意起诉,但证据链明显缺失,香港律师在研判《法律执业者条例》第73条后,最终基于职业操守规范婉拒委托。

 

四、涉港案件代理的三大建议

 

(1)建立费用预判机制

建议在委托前制作《费用风险告知书》,明确法庭可能支持的补偿比例及执行风险。

 

(2)引入大律师背书制度

对争议较大的诉讼策略,应取得香港执业大律师(Barrister)的书面法律意见,作为抗辩"滥诉指控"的重要依据。

 

(3)完善执业风险隔离

律所宜设立涉港案件专项风控流程,对可能触发Wasted Costs Order的高危案件实行复核。

 

香港律师费用制度既体现普通法系的程序正义追求,也暗含特殊的执业风险。内地律师在处理涉港法律事务时,唯有深入理解制度本质,方能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恪守职业规范间取得平衡。

 


 

作者简介:

 

罗东鹏律师:梦海律所跨境业务部副主任

罗东鹏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高中毕业于深圳宝安中学,先后就职于深圳比某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盈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某(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秘书、深圳工业总会委员、福田区“馨援计划”签约律师。

 

专业领域及业绩简介:

擅长房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仲裁、金融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刑事诉讼,具有丰富的民商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长期经办香港居民、深圳原住民、深二代在内地的财产纠纷、投资纠纷、继承纠纷、公证业务。具有大量的公检法沟通经验,曾为深圳多家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025年3月29日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