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案件中证据的“三性”与民事案件中的“三性”不一致?刑事案件中的“三性”和“两力”是什么关系?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三性”本质上是一致的,刑事案件中称“客观性”, 民事案件中称“真实性”,只是表述略有不同,主要是基于学科习惯、法律语境和侧重点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学科习惯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领域长期以来习惯使用“客观性”这一表述,它强调证据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和反映,较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这与刑事诉讼中强调对犯罪事实的客观还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密相关,侧重于证据本身的客观实在性。
民事案件:
在民法领域,使用“真实性”的表述更为普遍。这可能是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证据审查判断时,更注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情况相符合,是否真实可靠,更强调证据内容的真实无伪。
二、法律语境差异
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着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责任的职责,“客观性”的表述更能体现公权力机关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对证据客观存在状态的重视,要求证据必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受主观臆断和虚假信息的影响,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
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义务的平等保护,“真实性”的表述在民法语境中更侧重于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即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交往、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等情况,更关注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侧重点不同
刑事案件:
“客观性”更突出证据的存在形式和本质属性的客观性,注重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如犯罪现场的物证、痕迹等,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强调从客观存在的角度去发现和认定证据。
民事案件:
“真实性”更侧重于证据内容的真实可靠,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真实存在,还包括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等内容的真实性,更关注证据所表达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的民事活动、法律关系的真实情况相符,如合同文本、证人对民事纠纷过程的陈述等,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民事交往的实际情况。
四、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三性”,“两力”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1、证据“三性”
合法性:
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客观性:
也称为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现场勘查笔录要如实记录犯罪现场情况,物证要确实是在案件现场出现过的原物等。
关联性:
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和证明关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的行踪监控视频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及嫌疑人是否在场直接关联,作案工具上的指纹、毛发等物证与确定犯罪嫌疑人紧密相关。
2、证据“两力”
证据能力:
又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如果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通过暴力逼供得到的口供,即使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因获取手段非法而不具有证据能力。
证明力:
又称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程度,反映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和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直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视频清楚显示犯罪行为)的证明力往往较强;间接证据(如嫌疑人在案发前购买作案工具的记录)一般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犯罪事实。
3、“三性”与“两力”的关系
合法性与证据能力:
合法性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不合法的证据直接丧失证据能力,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定案依据。
客观性、关联性与证明力:
客观性是证明力的基础,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可能有可靠的证明力。关联性影响证明力的强弱,关联性越强,证明力通常越大。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在逻辑上先于证明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本谈不上证明力。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需要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
杨新良律师
梦海律所监事
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主要在腾讯科技、爱聊科技、平安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等公司任职,从事游戏、语音通讯、人工智能、金融大数据等研发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业务处理能力。自跨行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为众多科技企业提供了民商事以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进一步为科技企业赋能。拥有保险、银行、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经验,具有证券和基金从业资格证。
专业领域:
主要从事民商诉讼、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业绩介绍:
1.刑事纠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通过商品比对分析找到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要点,检察院不批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通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不知情的证据,最后公安不报检批捕。
2.离婚纠纷:通过沟通协议解决了3100万元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30天冷静期过后各自领取了离婚证,避免了进入复杂的离婚诉讼程序。
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利息和违约金一起降到民间借贷支持的4倍LPR之下,我方当事人满意不上诉。
4.劳动纠纷: 为被离职的大厂员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争取到合法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为妇女“三期”争取合法权益,为工伤员工争取到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