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模式下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问题
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件代发”模式因其便捷性和低门槛受到许多网店销售者的青睐。然而,这种模式也伴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本文将探讨“一件代发”模式下,网店销售者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二、“一件代发”模式下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性
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赋予销售者的一种免赔抗辩,在 “一件代发”模式下,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上披露商品合法来源以及主观上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具体而言:
在客观方面,应当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
在主观方面,销售者应当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对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等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此外,相关时间节点或期间也应当符合先后逻辑顺序。
三、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销售者需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515号中,最高法认为因销售者未提供交易合同、出库单、销售凭据、打款记录等证明交易来源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应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销售者不能仅凭案外人出具的有关其制造并提供被诉产品给销售者的说明主张合法来源。
案例二:确定制造者身份不免除销售者举证责任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350号中最高法指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制造者就各自的行为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查明或认定了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就当然推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举证责任”。在该案中,销售者并未提交向制造者采购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销售者采购被诉侵权产品时支付了合理对价,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销售者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三:销售者应无主观过错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1914号中,销售者提交的收款收据、送货清单所记载的货品名称及型号、数量、价格、时间等均可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但由于其向案外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且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名和厂址,表明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未进行相应审查,最高法因此认为销售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四:贴牌行为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478号中,最高法认为“在专利侵权领域,应当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和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商标的侵权人,即使仅实施了销售行为而并未实施实际制造行为,亦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因此,如果网店销售者在“一件代发”时要求在侵权产品上贴附其经营信息、商标等贴牌行为,则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四、销售者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审慎选择供应商
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专利等授权文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且销售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保留交易记录
与供应商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确保在订单、发货单、发票等票据中,明确记载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
3、避免误导性宣传
部分网店销售者为提高销量会在网店中标识自己为生产厂家,对外宣传具有生产加工资质,甚至展示了厂房或者在销售的产品上粘贴了自己注册的商标,根据审判实践来看,以上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实施了生产制造的侵权行为”。
五、笔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时,会综合考虑销售者的主体性质、其证明来源明确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对销售者是否善意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平衡和保护的是合法依规的销售者的利益,若销售者本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甚至对其所购进继而销售出去的产品是否侵权持放任态度,则难谓善意。还应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被告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侵权、负担维权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责任。
作者余思静律师,现为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劳动人事部副主任、知识产权部委员,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理事、深圳前海律工委青年律师工作中心秘书长、深圳前海律工委德语国际法律业务中心委员。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类诉讼业务等,参与过多个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涉及劳动法合规、公司治理、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熟悉公司法律运作及风险防范,在劳动争议解决、企业服务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