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中的相关公众的界定
引言
在商标法领域,相关公众的界定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是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是商标知名度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此,“相关公众”的范围界定成为司法实践的必解之题。
一、“相关公众”理论辨析
1、“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
“相关公众”是商标法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在中国、德国、法国、欧盟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相关公众”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商标的识别以及商标混淆的评估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笔者认为,“相关公众”指的是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联的消费者,以及与这些商品和服务有密切联系的商业经营者。
2、“相关公众”的构成要素
“相关公众”主要涉及消费者和商业经营者。消费者包括实际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商业经营者指的是销售商标所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商家,以及在商品和服务营销过程中的商业经营者。
二、“相关公众”界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1、商品和服务的性质与特点
商品和服务的性质与特点是界定“相关公众”的两个核心因素之一。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别、用途、价格等因素。
2、商品和服务的地域范围
商品和服务的地域范围是另一个核心因素,指的是商品和服务在特定时间内主动覆盖或被动传播的地域范围。这不仅包括商品和服务实际所在的物理区域,还包括信息传输区域。
三、案例分析
(一)泰贺斯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案 (2015)京知行初字第1120号。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泰贺斯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请的11007744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液体储存箱,汽车用引擎罩、摩托车用液体储存箱商品,与引证商标(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40938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减震器、汽车减震器等商品,均为车辆的零部件,在汽车已经普及成为大众消费品的情况下,在认定商标的近似与否上,相关公众的范围当然不限于汽车制造商,还应当包括普通的消费者。该案判决认定,因为汽车已成为大众消费品,所以车辆的零部件的相关公众不应局限于汽车制造商,而应将普通消费者纳入相关公众的范畴。
(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除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与被诉侵权商品的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运输等环节的经营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而且,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这种认定似乎表示,任何可能与商品接触的个体,例如在码头拆箱的工人、负责包装印刷的员工、运输人员、海关检查官员等,都可以被归类为“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并因此被视为相关公众的一部分。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广,是否所有商品的相关公众都应包含类似的“相关经营者”?这是否会导致商品相关公众的范围过于宽泛且不确定性增加?当然,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演变,我们不应僵化地应用法律条文,而应根据当前的经济特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适应市场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决。我们期望未来的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决能够为“相关公众”提供更明确的界定标准。
作者李新宇律师,梦海律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知识产权部主任。
拥有多年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擅长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诉讼维权与争议解决。服务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受到了客户们的高度好评。多年来,为VIVO、小米等众多国内外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曾代理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达数百件。其擅长准确把握法律与事实的联系,提出具有前瞻性和系统的诉讼方案,赢得客户了的尊重和业内同行的嘉许。 擅长处理刑民交叉经济犯罪案件,通过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使多名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得到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