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纵向穿透与横向穿透的理论深化与法律实践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忽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其功能在于对公司法人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进行合理限制,核心在于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逃避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主要通过“纵向穿透”和“横向穿透”两种方式实现。本文结合理论分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与边界,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引。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法人独立性与有限责任被滥用的问题。当股东或关联方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法律义务、侵害他人权益时,法律可以突破法人“面纱”,直接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近年来,随着公司集团化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性现象的增多,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展,逐渐形成纵向穿透与横向穿透两种适用路径。
二、纵向穿透:突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边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纵向穿透主要涉及股东与单一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传统意义上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形式,集中于公司与股东之间责任边界的突破,核心在于识别和认定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者。其适用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是纵向穿透最核心的适用条件。当公司与股东之间出现财产界限不清、治理结构混乱等问题时,公司人格形同虚设,可适用人格否认。具体表现包括:公司财务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不分;公司资产被股东直接占用或用于私人目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紊乱,无独立决策机制等。
(二)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通过抽逃资本等方式削弱公司的责任能力,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保障时,也可适用纵向穿透。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本质,要求以其注册资本作为履行债务的基础。然而,当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资本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种行为实质上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债权人因信赖注册资本而遭受损失。法院在资本显著不足案件中通常会要求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处以罚款。
(三)滥用法人地位规避法律义务
股东利用公司架构从事欺诈、逃避债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纵向穿透的典型场景。例如,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税收,这类“空壳公司”往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仅充当规避责任的工具,其唯一目的是为股东提供掩护,逃避个人责任。此外,股东可能滥用公司破产程序,将债务集中于即将破产的子公司,同时通过虚构交易或资产低价转让的方式将核心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或个人名下,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务清偿。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可突破公司法人“面纱”,通过纵向穿透机制,直接追究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的个人责任。这不仅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和法律秩序的公正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中,如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号:(2021)云0112刑初752号],其中明确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横向穿透:突破关联公司之间的边界
横向穿透则涉及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增了横向穿透的规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股东通过多个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那么这些公司将对任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经济一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指导性案例中多次强调,“公司集团内部的成员公司虽具有法人独立性,但如果彼此间高度依赖、统一运作,经济实质上是一体化的,则不得仅依据形式独立性规避责任。”这体现了经济实质优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如某一公司的资金来源、管理决策等方面高度依赖母公司,法院可以认为其经济实质上并未独立,从而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二)滥用关联交易逃避责任
公司集团内部经常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例如,债务公司将资产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或通过不合理的利润分配将资金集中于特定公司,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务清偿。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适用横向穿透机制,追究关联公司责任。
(三)关联公司间的控制关系
在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如果一方完全受另一方控制,且这种控制被用于逃避法律责任,则可以适用横向穿透。例如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中裁判要点指出,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适用边界与实践中的考量
尽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工具,其适用仍需谨慎,避免对正常商业行为造成过度干预。
(一)纵向穿透的边界
纵向穿透应严格限定在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因市场风险或经营失败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不能简单适用纵向穿透。尤其是,当公司治理结构正常且财务独立时,即便公司破产,股东的有限责任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横向穿透的边界
横向穿透的适用需重点考量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关联公司的控制关系。在合法合理的商业交易中,即使关联公司间存在一定的财务往来,法院不应轻易适用横向穿透。此外,法律应避免过度干预公司集团的正常运作,以免阻碍企业发展。
(三)纵向与横向穿透的结合
在复杂的集团案件中,纵向与横向穿透可能需要结合使用。例如,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责任,并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的行为,可同时适用两种穿透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强调“应当根据案件实际,综合认定集团内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避免局限于单一视角。
五、未来完善方向
(一)立法细化与标准统一
在《公司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对“人格混同”“资本不足”等关键概念作出更具操作性的界定。此外,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纵向与横向穿透的适用规则与结合方式。
(二)信息透明化与风险预警
推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强化关联交易透明度,提高债权人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从源头减少对人格否认制度的依赖。
(三)强化国际化协调机制
随着跨国公司案件增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跨境适用时需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例如如何执行不同法域间的判决,以及跨境资产的追索路径等。
结语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纵向与横向穿透机制,实现了公司法“形式独立性”与“经济实质性”之间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与判例,为制度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适用规则、强化制度边界,将为企业健康发展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创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7,29(5):5668.
[2]范健,徐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法律实践[J].当代法学,2014,28(6):7888.
[3]孙宪忠.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与规则探讨[J].中国法学,2015(3):123132.
[4]王利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与制度发展[J].法学评论,2018,36(4):2538.
[5]韩长印.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与实务问题探讨[J].河北法学,2020,38(3):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