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利用“法庭异议”提升庭审辩护效果?
一、法庭异议的概念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法庭异议指的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的不当言行提出的异议。提出法庭异议可以阻止对方的不利问答、证据或意见,同时也能获得合议庭的关注,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效果。
二、法庭异议对辩护效果的影响
合理有效地提出法庭异议可以制衡控方的主张,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的法庭异议也有助于法官增加辩方观点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增加辩方的胜诉机会。
三、法庭异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解释(2021)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同时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而对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庭审中,对于讯问和发问过程中存在不当方式或与本案无关内容的情况,相关方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审判长采取制止措施。审判长在判明情况后应予以支持或驳回。如果对方未提出异议,但审判长认为情况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制止措施。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控辩双方在讯问、发问环节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不当方式,也不得提出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如果存在此类问题,对方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制止,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该条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制止。
四、法庭异议的附具理由
提出法庭异议时应准备充足的理由和证据,以增加异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律师可以针对对方的诉讼言行的不合理性、证据的不合法性或争议性等方面提出异议。同时,律师还可以请求将异议的内容及所涉诉讼言行记入庭审笔录,为上诉提供有力的理由。
具体而言,实质性异议的附具理由主要包括:意见性发问,推测性发问,诱导性发问,欠缺相关性的发问,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事实进行假定的发问,超出证人、被告人能力的发问,侵犯证人、被告人隐私的发问,作证式发问,对证人、被告人进行羞辱的发问。而形式性异议的附具理由主要包括重复性发问和攻击性发问等。
此外,在对被害人、证人的回答提出异议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附具理由。这些理由通常包括传闻性回答、叙说性回答、意见性回答、推测性回答、无关性回答、重复性回答、答非所问和言语攻击等。
实质性异议的附具理由主要关注对案件实体结果的影响,而形式性异议的附具理由虽然对案件实体结果没有直接影响,但仍可以作为形式上的异议提出。
五、提出法庭异议的技巧
在提出法庭异议时,律师可以考虑以下技巧来增加异议的有效性:清晰明确地表达异议,并确保声音响亮以引起足够的关注;果断而坚定地提出异议,不犹豫;迅速简明地陈述异议的理由,以增加说服力;适度打断庭审,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异议,不过多打断庭审的进行;尊重法庭和法官、公诉人,保持礼貌,语言和善;并遵守法庭的程序规定,确保异议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技巧有助于律师提高异议的成功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