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写有“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离职证明中签字确认后,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吗?
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手续办理阶段中,离职证明是一个重要的材料,它不仅关系到员工的未来就业,还可能影响到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的认定。近年来,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劳动报酬未结清的情况下要求离职员工在写有“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大部分劳动者为了尽早拿到离职证明入职新单位,都会迫于压力在此类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那么,离职员工在签署了具有上述表述的离职证明后,是否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
二、关于离职证明上记载
“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效力解析
(一)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义务,“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条款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都应当向离职员工出具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文书,即使离职员工是在离职后才向用人单位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出具离职证明,但劳动者没有义务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证明其实仅需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必备内容即可,不需要加上离职原因、无争议条款等内容。
(二)多数法院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认定离职证明上“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效力。
一般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会主张离职证明所载内容为用人单位准备的格式条款,其中“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类似表述不符合事实,为劳动者迫于压力或误解的情况下签字确认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1、一般法院会审查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放弃权益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受理法院不会直接对离职证明上签字的效力一概否认,而是在审理时针对纠纷事项查明事实真伪,询问劳动者签署离职证明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离职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存在真实的劳动纠纷的,以及劳动者是否能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案例9中,法院审查发现离职材料有关员工签字确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任何争议的表述与事实并不一致,用人单位并未结清离职员工的加班费,离职材料员工签字确认放弃权益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支持了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2、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明确载明结算的劳动报酬金额,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中签字确认并实际接收该结算金额的,有的法院会认定该类离职证明实为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的最终协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3民终15612号判决书中认为“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仅载明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说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纠纷,而且明确说明工资结算的截止日期及结算的工资数额(80000元),故本院认为,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实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最终结算。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中签名,应视为对其中载明的内容无异议,即接受其中的工资结算,并确认双方没有其他劳动纠纷,故本院认为,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实为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的最终协议。邓某在接受了润通公司结算的工资,并确认双方没有其他劳动争议或纠纷之后,再提起本案仲裁和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寻找下一份工作的迫切性,故意在离职证明上添加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才将离职证明送达劳动者,很多劳动者在存在误解或者是被胁迫的情况下就签字确认了。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主张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无劳动争议条款为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而劳动者通常会主张离职证明中的无争议条款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单方格式条款,实为劳动者存在误解或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确认的,因此离职证明中的无劳动争议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离职员工有出具离职证明的单方法律义务,劳动者无需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且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仅需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必备内容即可,但是,对于离职证明中是否可以包含上述规定之外的记载内容如离职原因、无争议条款等条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应着重审查离职证明中无争议条款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是否已实际结清了双方之间的款项,并非仅将离职证明的无劳动争议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一概否认。如劳动者可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是处于误解或被胁迫的情况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且用人单位确实未结清相关劳动争议款项的,可认定离职证明中“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的类似条款无效。
在此也提醒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载明类似“双方无劳动争议”的离职证明签字确认的,劳动者应明确向用人单位表明出具离职证明为用人单位单方义务,离职证明也仅需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必备内容即可,劳动者不需要在离职证明签字。如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签字为由拒不盖章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劳动者应保留好证据以备维权之用,必要时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1、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已为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法律纠纷,具有良好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