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致广大市民的风险提示函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任何机构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基金、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的发行代销和证券、期货、基金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金融业务。近期,部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交所”、“股权投资”、“金控”、“征信”等字样的机构未持有金融许可证,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虚假宣传诱导客户购买违规发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海外基金、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或违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为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以往经验,现提出如下建议:
在选择投资渠道时,请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及选择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或备案的合法机构,并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23年11月4日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