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死因裁判法庭”制度介绍

目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死因裁判制度主要由《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B)、《死因裁判官(表格)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C)、《死因裁判官(费用)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D)、《死因裁判官(证人津贴)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E)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以及其他成文法例中的有关内容构成。

 

一、关于香港死因裁判法庭(Coroner's Court )介绍

香港死因裁判法庭(Coroner's Court )是一个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死因事件进行调查的特殊法庭,负责为若干类死亡个案展开研讯(Inquest),确定死因及肇事情况,香港死因裁判法庭由死因裁判官(Coroner)和暂委死因裁判官(Deputy coroner)构成,其如何运作主要由《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规定。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Coroner)应当符合如下专业资格条件:(a) 该人有资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而该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及(b) 自具有上述资格后,该人已在一段不少于5 年的期间或在不同期间而合共不少于5 年的期间是:(i) 在任何上述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ii) 《律政人员条例》( 第87 章) 第2 条所界定的律政人员;(iii)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 第91 章) 第3 条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法律援助署副署长、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或法律援助主任;(iv) 按照《破产条例》( 第6 章) 第75 条委任的破产管理署署长、助理破产管理署署长( 法律)、助理首席律师、高级律师或律师;或(v) 按照《知识产权署署长( 设立) 条例》( 第412 章)第3 条委任的知识产权署署长、知识产权署副署长、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助理首席律师、高级律师或律师。 (由2012年第26号第43条修订)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香港死因裁判官由行政长官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符合专业资格的人为暂委死因裁判官(Deputy coroner),暂委死因裁判官在任期内具有死因裁判官一切司法管辖权、权力及特权,并须执行死因裁判官的一切职责。

 

二、关于死因裁判官(Coroner)的职权范围

死因裁判官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死者的死因,并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死因裁判官有权召开研讯,邀请证人提供证词,研究证据,以确定死因;此外,死因裁判官有权提出建议,以预防类似的死因事件发生,并促使相关机构改善工作流程和方法。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第Ⅱ(2)部“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尸体剖验及死因裁判官作出检掘遗骸、埋葬或火葬命令的权力”,死因裁判官为司法人员,有权:

1.发出埋葬命令;

2.发出火葬命令;

3.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4.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5.发出检掘遗骸命令;

6.发出命令将尸体运离香港;

7.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

8.命令进行研讯;

9.批准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10.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

 

三、关于死亡个案调查(Investigation of deaths)

警方会调查每宗有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死亡个案,并把调查报告连同临床病理学家或法医科医生的验尸报告提交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会考虑警方的报告和验尸报告,如果认为警方所进行的调查已提供足够资料,令死因裁判官能够履行《死因裁判官条例》第9条中所述的职责,而死亡原因和有关的情况又清晰并无可疑之处,便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所制订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把有关的死亡个案分类并给予编码,以便生死登记官登记。

纵使警方初步认为该死亡个案没有可疑,如果死因裁判官认为有关的死亡个案须予进一步调查,便会通知警方展开相关的调查和提交更详尽的死亡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会根据警方第一份调查报告考虑每一死亡个案的所有情况后,行使司法酌情权作出上述指示。警方展开进一步调查和提交更详尽的报告通常需时六至十二个月,有时甚至更久。死因裁判官会在阅读该份报告和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进行死因研讯。

 

四、关于死亡事实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he fact of death)

死因裁判官可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he fact of death),作为死亡事实的临时文件。死亡事实证明书可用于以下情况:

如要把尸体运往另一国家安葬,特别是该国要求提交官方文件,证明死者并非死于传染性疾病。

 

五、关于死因研讯(Inquest)

每当有人在下列情况中死亡,死因裁判官可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研讯:1.突然死亡;2.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3.在可疑情况下死亡;4.尸体在香港被发现或被运入香港。

如发生下列情况,必须进行研讯:1.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例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研讯必须有陪审团参与);2.因应律政司司长的要求。

死因裁判官可进行研讯前检讨(Pre-inquest review),以决定如何以公正和迅速的方式完成研讯。研讯前检讨(Pre-inquest review)不会在法庭公开处理;但研讯则须在公开法庭进行。

死因裁判官会向证人发出传票,传召他们出庭作证及呈交文件。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可由律师代表出庭。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可付费索取证人陈述书,医学或技术报告。

 

当值律师服务计划会向在研讯中可能作出可导致自己入罪的证供而有被刑事检控之虞的证人提供法律代表。

处理较为复杂的个案时,死因裁判官可要求律政司司长委派政府律师协助进行研讯。

 

六、关于研讯(Inquest)开展程序

研讯时,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须确定:1.死者的身份;2.死者是如何,何时和在何处死亡;3.根据《生死登记条例》须就该宗死亡个案登记的详情;4.对该宗死亡个案的结论;

研讯程序以下列方式进行:

1.死因裁判官展开研讯;

2.传召证人出庭作证,由死因研讯主任或政府律师、陪审团、死者家属、其他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及死因裁判官分别讯问;

3.死因裁判官总结案情;

4.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宣读裁断。

 

根据法例,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作出裁断时,不得作令人觉得是对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决定。所有民事法律责任及赔偿的申索,应向处理民事诉讼的法庭提出,并在该法庭聆讯。

为防止类似死亡事件发生,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可作出建议。以工业意外为例,裁判官可提醒主事者采取适当行动,堵塞工作流程的漏洞,或改善操作方法,避免再发生如研讯证供中提及的致命意外。

研讯中死因裁判官如觉得某人可能已犯谋杀、误杀、杀婴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罪行,须将研讯押后,并将此事宜转介律政司司长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有关的研讯不得重新展开。

 

七、关于研讯裁断(Findings)

死因裁判法庭透过研讯得出的裁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死于自然原因,如疾病。

2.工业/职业疾病。

3.倚赖/非倚赖性滥用药物。

4.出生时欠缺照顾。

5.自杀。

6.企图堕胎。

7.意外。

8.死于不幸。

9.自我疏忽。

10.合法杀人。

11.非法杀人。

12.胎儿死亡。

13.死因不明(法庭无法就死因作出任何可靠的裁决)。

 

八、关于死因研讯的主要作用

死因研讯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开听证,希望能得知有关死亡的真相,务求在适当的个案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防止类似死亡事故。研讯另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希望家人能够在研讯过程中,亲眼见到证人作供,亲耳听到证人的证词,从而希望对于亲人的死亡,能够释怀。

 

注明: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B)、《死因裁判官(表格)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C)、《死因裁判官(费用)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D)、《死因裁判官(证人津贴)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E)、《死因裁判官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网站相关介绍等公开资料整理形成。

 

作者简介: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在前海成立,系深圳市第一批、前海第一家引进香港大湾区律师的事务所,也是目前在前海实际经营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梦海律所系伴随前海发展成长起来的综合性律所,位于前海核心区域超甲级写字楼前海鸿荣源中心(深圳国际仲裁大厦隔壁),地理位置和办公环境十分优越。梦海律所作为一家典型的创业型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规模化大所、建设前海本土品牌,目前在港澳跨境业务、国际业务等领域形成特色,并且已经组建全领域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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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0-26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