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普法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浅析
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当用人单位存在规定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程序上需注意,要将被迫离职的理由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①书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具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②通过EMS邮寄给用人单位,EMS上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可当面送达,建议录像或录音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违法解除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单方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单方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单方预告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