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普法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浅析

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当用人单位存在规定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程序上需注意,要将被迫离职的理由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①书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具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②通过EMS邮寄给用人单位,EMS上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可当面送达,建议录像或录音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违法解除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满足时,用人单位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39条: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40/41条:单方预告解除)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40条单方预告解除,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41条单方预告解除,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法42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单方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单方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单方预告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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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