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托管特辑丨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的改革逻辑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推动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2020年深圳市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住所托管”;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起对于“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于深圳市甚至是全国住所托管行业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目前迫切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推动“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的改革,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促进深圳市乃至全国住所托管行业的经营和发展。 

 

 

一、上海和深圳对“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的探索

 

1.上海市对“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创新和探索

 

 

 

相关法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等的共治功能,推进市场主体托管机制创新。

 

托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约定以托管服务机构的住所申请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活动的,应当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浦东新区于2015年起率先探索“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若干规定》借鉴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将高频备案事项收为自主公示事项。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从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自治权利的后时,也强化了市场主体自己的责任,该规定对于深圳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面对各方期许,《若干规定》通过立法形式,给出了引领区的答案。从行政“许可”到行政“确认”,尽管只是一词之差,却迈出了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关键一步。

 

此次《若干规定》创设的“托管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托管服务机构权责,有助于通过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集中登记地、有关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服务,履行好管理方职责,发挥托管服务机构的共治功能,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2.深圳市对“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创新和探索

 

 

相关法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深市监规〔2022〕1号)

 

第一条: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商事主体的住所托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住所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对象,是指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委托具备条件的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机关,对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可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由市律师协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信息。

 

(1)《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0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但是对办公场所和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和发展,并开始试行在部分行业可以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施,试行了经营住所申报制,由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立法的方式对住所托管制度做出规定。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2)《办法》制定的依据

 

1.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

 

2.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第二大点,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督第(一)点规定,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二、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业务

 

1.业务简介

 

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业务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深市监规〔202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将其住所托管在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或者经营场所。

 

律所事务所接受住所托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控制度、法律文书联系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受托方住所托管企业应当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

 

2.业务内容

 

 

住所托管业务应秉持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受托的住所托管的商事主体进行基本情况调查,确保受托商事主体不得失联,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律所事务所接受住所托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控制度、法律文书联系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住所托管业务的首要任务是主体资格审查,确保拟委托单位符合资格条件;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

 

对拟进行委托商事主体实际控制人、联系人、经营情况进行情况调查,出具情况调查报告。

 

住所托管业务应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法律文书,并且能够及时送达到委托住所托管机构,住所托管业务应列明住所托管机构法律文件联系人、接收人、送达人,以及他们的通讯地址、邮箱等。

 

业务流程:

 

(1)委托前工作。一是检索住所托管业务拟委托主体的主体资格。二是在拟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后根据《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进行利冲检索,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2)接受委托。一是核实委托人委托条件,做好书面接案笔录。二是做好风险提示与告知。三是签订委托协议。

 

(3)尽职调查。通过检验书面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向相关单位发出询证函等核查方式,对住所托管业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住所托管业务属于创新业务,涉及到当事人程序权利处分,住所托管业务主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对在住所托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明示给当事人确认并签名(即签订好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住所托管服务专用)、风险告知书(委托人须知))。

 

3.业务特征

 

(1)创新性

 

①服务内容新

 

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的内容和内涵,为全深圳市律师行业业务发展提供增量新业务,促进深圳市律师行业发展。

 

②服务定位新

 

本产品依据《办法》,立足深圳商事主体发展实际,通过对律所开展住所托管业务进行操作指引,提高对住所托管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风险把控,实现律所在住所托管业务的价值目标。

 

(2)操作性

 

本产品将律师事务所住所托管业务法律服务细分每一个业务流程,全面充分地展现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住所托管业务过程中的方法和步骤。同时,梳理总结了律师事务所在接案、办案和结案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便于做好风险防控。

 

除此之外,为进一步明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管理人的工作职责,统一住所托管业务的文书格式,促进住所托管业务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住所托管业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住所托管业务业务文书样式(深圳律协试行)》统一使用,一方面切实有效地为企业节约开办成本、降低运营成本、节省跑办时间、提供便利条件,增加了企业地获得感。打破传统的“一址一照”限制,促进产业集聚,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抱团”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为律所从事住所托管法律服务提供指引,加速推进律师服务进程,不断提升行业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3)推广性

 

①可推广空间

 

A.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效应不断释放,深圳建设已经迈入新台阶。一方面在深注册的企业愈来愈多,甚至部分企业出现失联情况。另一方面大型商业综合体陆续投入使用,市场需求量大。目前,前海在住所托管业务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推广空间巨大。

 

B.前期,住所托管业务发展迅猛,但部分企业存在填报信息不真实、续约不及时等问题,导致监管部门相应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律所和律师作为具有法律专业能力和高度社会信任的服务机构和人员,能更为清晰了解企业的需求和住所托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风险,能最大化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②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A.律师具备较高法律专业能力。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解读能力,能够高质量的完成托管办法中对托管机构的基本职责要求。

 

B.律所可以提供延伸法律服务。律所可以为托管企业提供除托管以外的法律服务,像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代购海外购销等新行业在成立初期就具有比较旺盛的法律需求,而律所作为托管机构可以清晰了解企业的需求并对症下药。

 

C.律所具备较高的社会信任度。律所同时接受行政和行业监管,在合规、风控方面把控更为严格,同时以口碑获取业务的行业属性决定了其往往重视自身的商誉信誉。因此律所在开展托管业务时也会以风控和合规为前提,让托管企业更为安心和省心。

 

 

三、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业务制度改革的意义

 

 

1.律师办理住所托管业务是一项创新之举,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业务有助于推动托管服务机构功能升级,不仅能帮助市场主体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也有利于“以点带面”,推动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区和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集聚发展。

 

2.律师在办理住所托管业务的过程中,能够帮助企业完善企业治理的各项制度,使其更加合规,更符合市场法制化的要求,律师也实现增值服务,做到企业与律师的双赢。

 

3.新制度有利于前海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律师行业应紧抓机遇,实现创新突破,推动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业务改革。

 

4.在可以办理托管的三种主体中,相较于商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益冲突的审查,律所的审查维度大概参照法律顾问委托的利益审查,精密度超过法律顾问;有助于在住所托管业务上带来托管业务量增长以及机构专业度和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深圳律师行业贡献前海智慧,拓展律师业务范围,改而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共同建设好前海以及深圳。

 

结语:以律师办理住所托管业务为契机,规范运作,持续不断探索住所托管业务的新领域,丰富住所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为全深圳市乃至全国律师同行们起到一个带头引领作用。

 

深圳律师的创新之举对于推进律师制度建设乃至法律服务模式均起到了重要的尝试和引领作用。希望各位律师同行们能够抓住这次机会,勇于尝试,勇于开拓,为深圳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文章作者:何栋民、蒋铭焘

 

何栋民律师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兼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理事兼青年研究会秘书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前海合作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协参政议政委秘书长、广东省律协立法委委员、深圳市律协立法委委员、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民革深圳市委员会法援中心委员、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蒋铭焘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从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曾在湖南某纪检委、法院、广东某公安局实习,曾就职于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法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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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海普法丨探索住所托管业务,拓展法律服务新业态
2023年5月21日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