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解除合同主张补偿金吗?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大部分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都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纳基数,作为员工,能怎么办呢?选择跟公司沟通要求补足,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无果”,又或者是去社保征收部门投诉,最后可能还是败给了冗长的流程,亦或是石沉大海。

 

img1

 

很多劳动者会问能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补偿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和和裁判规则是如何规定和运用的。

 

一、法律和裁判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第三十八条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这两个条文来看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金,但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之一,法律没有进行相关解释。对于此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

 

深圳中院于2015年10月22日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简称《指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显然该条规定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一致的,不过该《指引》的说明第25条对《指引》的94条进行了解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依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所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以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对于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与下级法院发布的指引不一致该如何选择适用呢?参考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算了,理论不多说,我们还是从司法案例中看看法院对相关规定是如何适用的吧。

 

img2

 

二、相关案例

 

案例1:深圳市

 

付某某与深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63号

 

某公汽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付某某办理了社保手续,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于未足额缴纳、能否补缴以及补缴的方式,应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而付某某未向行政部门申请,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支付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某公汽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某公汽公司虽为付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为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收到付某某要求依法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无不当。付某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某公汽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中山市

 

张某某、中山某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8300号

 

关于中山某公司应否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山某公司在张某某入职至2014年11月期间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但中山某公司在2014年12月已对此进行了补正,为张某某参加了社会保险。中山某公司没有按张某某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同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张某某以此为由要求中山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3:珠海市

 

梁某某、珠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285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珠海某公司是否应当向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梁某某指的未足额缴纳社会费实际是指珠海某公司降低了缴费基数。经查,珠海某公司已经依法为梁某某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保费,如梁某某认为社保缴纳基数不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求处理。梁某某就此主张其有权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属于在深圳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圳法院和广东高院均支持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属于在珠海、中山等广东省内深圳以外的,当地法院或广东省高院均以《指导意见》第2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img3

 

三、建议

 

1、鉴于法院对深圳市内与广东省内深圳市以外地区的关于未缴纳社保费能否被迫离职主张补偿金的裁判规则的不同,建议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时,可考虑先向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如果公司不予处理,再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慎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对于用人单位,如果在收到劳动者关于补缴社保费的申请后,建议在一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涉诉。

 

3、程序方面,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先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书面的申请、该申请已送达公司人事部或领导的证明。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未补缴,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是因为该项事由才被迫解除的,并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钉钉等)或EMS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公司。若采取办公系统送达的,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采取快递形式送达,快递单上内件品名注明为被迫解除劳动通知书,同时保留快递单和公司签收的记录。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作者:邹玉霞 律师

邮箱:747980771@qq.com

2020年7月1日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