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中保证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处理
近年来个人投资者增加,私募基金领域投资热度攀升,颇受个人投资者青睐,但是随着潮水退去问题逐渐暴露,暴雷私募基金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涉嫌集资诈骗罪,投资者救济途径则为刑事退赔,在从救济效果来看,无论是所耗时间还是退赔金额都差强人意。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拟通过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期获得更佳的救济效果,但实践效果如何,还需进一步探究。
笔者根据本所金融资本团队多次私募基金风险处置项目经验以及一系列涉私募基金保证合同诉讼仲裁案件经验,进行整理提炼,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保证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处理经验在此进行总结分享。
该等案件处理主要围绕如下争议焦点展开:
第一,涉嫌刑事犯罪对保证纠纷案件受理及审理的影响;
第二,刑事犯罪对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保证合同效力及保证人责任承担。
问题一:涉嫌刑事犯罪对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及审理的影响。
所涉规定概览
文件名称 |
具体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 |
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
第8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 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 应予纠正。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 年颁布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 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根据前述规定,笔者认为保证合同纠纷并不必然因涉刑而裁定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同时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分别审理,不可因涉刑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涉众型经济犯罪仍有其特殊性,实践中部分涉众经济犯罪嫌疑人亦会提供担保,从而导致担保人及犯罪嫌疑人身份竞合,笔者认为如出现此种情况最终投资者仍然只能按照刑事退赔方式解决,其应当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问题二:刑事犯罪对主合同效力影响。
观点 |
案例 |
无效说 |
(2015)浙温商终字第1414号 |
有效说 |
(2018)最高法民申26号、 (2015)金永商初字第03794号 |
无效说:以非法集资犯罪中借款合同/投资协议效力认定为例,持无效说观点的人士认为,借款合同/投资协议的签订目的并非为借款或者融资,而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刑法上的否定评价进而触发合同无效机制(参见(2015)浙温商终字第1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效说:该学说论点如下,
第一,刑法与民法之间所保护的法益、评价标准及体系均不同,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并不必然导致民法上的否定评价(参见(2018)最高法民申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就充分体现了该论点,“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民事行为本身具有相对性,就每一借款/投资的个体行为而言,其合同有效性评价应当以签订该合同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考量,而非统一概括地认定为无效。(参见(2015)金永商初字第03794号)
问题三:保证合同效力及保证人责任承担
担保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72条及《担保法》第5条均已明确担保的从属性,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认定受主合同影响,相应的保证人责任承担也受到影响。根据无效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如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如有过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根据有效说,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一:(2015)浙温商终字第1414号
案情简介:犯罪人吴玉腾和其妻子陈美香以“开担保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借款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受害人陈某请求保证人任小丽、李绍朗、温积统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摘要:……根据(2013)温苍刑初字第1073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本案《借据》项下的主合同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金濠服务部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未严格审查而提供担保,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本案借款债务人吴玉腾返还给陈某的130万元赃款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8)最高法民申26号
案情简介:保证人三乐童车、凌贤平主张因借款人宗志文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盐业小贷公司与宗志文共同隐瞒宗志文、许照云夫妇以个人名义为汇鑫公司贷款,签订虚假租房合同,办理暂住证的事实,骗取三乐童车、凌贤平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保证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宗志文向盐业小贷公司贷款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认定。
案例三:(2015)金永商初字第03794号
案情简介:犯罪人李笑资(集资诈骗罪)因经营需要向叶飞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由李笑资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及相关约定的事实,由保证人应李果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事实。
裁判要旨:叶飞与李笑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发生在李笑资涉嫌集资诈骗期间,……但原告与被告均认可李笑资以购买房屋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叶飞与李笑资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予确认有效。
作者:周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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