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孕妇被辞退的权利保护

最近接到很多关于怀孕的女职工被辞退的咨询,用人单位辞退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比如孕期影响工作效率、无法胜任工作;回复、响应工作的速度过慢;再或者以调岗、降薪等方式逼迫女职工主动离职等等。用人单位究竟能否以上述理由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呢?怀孕是否是女职工在职场的尚方宝剑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经济性裁员和无过失性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因此,用人单位无权通过经济性裁员或者无过失途径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以降薪为由辞退怀孕的女职工或者以降薪的手段逼迫其主动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违法辞退或者变相违法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于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全国统一适用。那么,如果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了赔偿金以外,女职工是否还可以要求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呢?这一点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的做法也有所区别。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案例1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1号

本院认为:黄海燕与禾力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黄海燕因参加计算机考试请假后未参加2012年11月7日禾力公司召开的图纸评审会,禾力公司以此为由扣罚黄海燕2012年10月份工资800元,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禾力公司因此解聘黄海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黄海燕支付赔偿金,禾力公司解聘黄海燕构成违法解除,虽黄海燕在孕期之内,但并无法律规定禾力公司仍须继续支付解聘之后的三期工资,故黄海燕的相关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

(2016)粤03民终8254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振维电子公司违法解除其与上诉人李庆莉的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振维电子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上诉人李庆莉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关于产假工资问题,李庆莉主张其怀孕期间被辞退,振维电子公司应支付其2016年4月10日至9月25日期间共计163天的产假工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解除后,上诉人李庆莉再要求被上诉人振维电子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3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79号

本院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依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在邹某某怀孕期间辞退邹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辞退,原审判决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邹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30元正确,应予维持。因邹某某在仲裁、原审庭审和上诉请求中均未提出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其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为非法辞退邹某某付出了支付双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代价,邹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深圳地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若女职工未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了主张赔偿金以外,无权要求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啊啊啊啊~~~~~~

为什么深圳不支持呢?

 

律师tips:深圳的小仙女们,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孕期的你们,特别是入职时间不长的,建议你们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哦!

 

再看看深圳以外的地区如广州市的做法,真的是千差万别。

 

相关案例

(2017)粤01民终11855、11856号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或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星火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宁的劳动合同,侵害了王宁的劳动权益,应予赔偿王宁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工资损失。王宁的孕期工资及哺乳期工资本可按其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王宁月工资4627元的20%为925.4元,低于本市同期最低月工资标准1895元,故应按每月工资标准1895元计算。产期工资应按王宁月工资4627元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两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及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资。星火公司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看到这,小伙伴们是不是悔恨自己没在广州呢~~~ 

 

律师tips:广州的小仙女们,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孕期的你们,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辞退赔偿金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你们开心就好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怀孕是不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免死金牌?用人单位是不是无法在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辞退怀孕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律师tips:只要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建议用人单位审慎适用该条款,否则不仅没有达到辞退的目的,还需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得不偿失。

 

作者:陈慧娟  律师

邮箱:18318870256@163.com

首页    梦海说法    浅谈孕妇被辞退的权利保护
创建时间:2020-10-22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