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能否兼任法定代表人?
基本事实
甲公司系2018年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张三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李四担任公司监事。后因经营问题,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令公司陷入无法经营的困难,张三欲完全脱离公司,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李四不同意。
股东张三与股东李四曾经达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三变更为李四,公司执行董事由张三变更为李四。
此后因股东之间矛盾,双方未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也一直维持初始登记状态。张三遂依法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李四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那么,张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公司能否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四?
法律分析
张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李四是否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在本案中,甲公司仅有股东两名,为张三和李四,两股东已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从形式上看,该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程序,似乎是合法有效的,但从内容上看,该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按该条规定,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就是无效,就本案而言,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内容违法的情形呢?具体分析如下:
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由张三变更为李四。乍一看,该内容没毛病,李四也是公司股东,当然可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了。再一看,李四是否真的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呢?当然是~~~~~不能!!!
第一,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时,李四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同时他也是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该条已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管与监事之间是不能兼容的,即不能同时担任。换言之,如果李四担任了监事就不能担任董事、高管,反之亦然。因此,股东会决议由李四担任执行董事的内容是明显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股东会决议由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那作为监事的李四能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呢?我们首先看看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该条规定已明确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及范围,唯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才能担任,其余人均不能担任。显然作为监事的李四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综上,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无效,张三无法要求李四协助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律师建议
在公司经营中,难免产生各种纠纷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在实际中也常常发生股东或董监高想退出公司,因其他人不配合而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
公司在作出相关股东会决议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的所有重要文件应当经过专业人士的审核,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作者:李平
梦海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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