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维护
近几日出轨与家暴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作为婚姻中被背叛、被家暴的一方,虽然四十米大刀已饥渴难耐,但是这种送人头的处理方式我们律师并不提倡,要知道折磨一个人最好的方式就是让他“人活着,钱没了”,“同态复仇”虽然爽,比不上“进阶维权”直接送他/她进入人生火葬场。接下来请上我们的维权工具(下面是知识点)。
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新婚姻法中并未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在新婚姻法的释义之中就此原则适用与否存在一定的矛盾,2002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章第三十二条释义中说明: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2002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章第三十九条释义中说明: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虽然法律释义存在出入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存在支持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案例,此原则中“过错”的外延范围是大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而且证明难度相对较低。
案例:(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24号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支持照顾过错方原则(共同财产份分配比例为6:4),过错事由为不正当的男女交往关系,并有法院调取的酒店开房记录为凭证(证明难度小);(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5号王某甲与姜某离婚纠纷: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但理由为“与其他女性同居并生育子女,致使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68号黄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同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下面这些知识点需要广东省的已婚人士注意,单身人士亦可提前做好知识储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有关住房问题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作明确分割;
2、夫妻居住有过错方单位尚未进行房改的房屋,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承租权属于有过错方的房屋部门直管公房,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房迁出的,法院可判决其暂住二年,有过错方要积极帮助其解决;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坚持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
4、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原则处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这一原则法律有直接的规定,我们可以直接上法条(并没有偷懒的意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2002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释义中规定如下: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粤高法发[2001]44号规定如下:
《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综上,我们知道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其中“重婚”依据法律、释义及地方法规、规章可做如下理解:
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体包括,举行结婚仪式或对外以夫妻相称。同时广东的朋友们注意,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以刑事案件是否立案、是否构成重婚罪为依据,案例附后。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案例:
2015.10.2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中案例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支持损害赔偿):理由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76号黄某和刘某甲: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以刑事案件是否立案、是否构成重婚罪为依据。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39号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注意此案件之中既有恶意转移财产也有重婚的情形。
作者:周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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