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法例
第622I章 《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
《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
(第622章第356及657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2014年3月3日]2013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第1部
导言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在本规例中——
公司纪录(companyrecords)——
(a)在第2及3部中——
(i)就公司而言,指本条例第654条所界定的公司纪录;或
(ii)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该公司根据本条例第351(2)条备存的文书的副本,或根据本条例第353(1)条备存的押记登记册;及
(b)在第4部中,指——
(i)本条例第654条所界定的公司纪录;或
(ii)本条例第657(6)条所界定的信讬契据。
第2部
备存公司纪录等的地方
3.备存公司纪录等的订明地方
(1)为施行相关条文,订明为备存公司纪录或提供公司纪录以供查阅的地方,是香港境内的地方。
(2)在本条中——
相关条文(relevantprovision)指本条例中符合以下说明的条文:该条文订定,其所述的公司纪录,可于根据本条例第356或657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地方备存或提供以供查阅。
第3部
查阅公司纪录
4.第3部的释义
在本部中——
公司(company)包括注册非香港公司;
相关条文(relevantprovision)指本条例中符合以下说明的条文:该条文订定某人一经以订明方式提出要求,即有权按照根据本条例第356或657条订立的规例,在缴付订明费用后或免费查阅该条文所述的公司纪录。
5.提出查阅要求的订明方式
为施行相关条文,查阅任何公司的公司纪录的要求,须以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向该公司提出,并须藉提述以下资料而识别该等纪录——
(a)该等纪录的类别;及
(b)作出该等纪录的日期,或该等纪录涵盖的期间。
6.订明查阅费用
为施行相关条文,查阅公司纪录的订明费用为$50。
附注——
请亦参阅本条例第356(5)(b)及657(5)(b)条,该两条规定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或根据本条例第356或657条订立的规例)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公司收取低于订明的费用的费用,或不收取费用。
7.提供公司纪录以供查阅
(1)公司须于办公时间内,提供其公司纪录以供有权根据相关条文查阅该等纪录的人查阅。查阅须受公司藉决议而施加的合理限制所规限,但每日容许供查阅的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2)如——
(a)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的任何部分,根据本条例第311条闭封,则就查阅该登记册而言,第(1)款不就该部分而适用;
(b)成员登记册的任何部分,根据本条例第632条闭封,则就查阅该登记册而言,第(1)款不就该部分而适用;及
(c)成员的姓名或名称索引的任何部分,是参照成员登记册的某部分编纂的,而成员登记册的该部分,根据本条例第632条闭封,则就查阅该索引而言,第(1)款不就该索引的该部分而适用。
(3)如第(1)款遭违反,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
(4)在本条中——
成员的姓名或名称索引(indexofmembers’names)指根据本条例第630条备存的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索引;
成员登记册(registerofmembers)指根据本条例第627条备存的成员登记册;
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registerofdebentureholders)指本条例第307条所界定的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8.在查阅时抄印公司纪录
(1)如任何公司根据第7条,提供其公司纪录以供某人查阅,则该公司须准许该人在查阅过程中,抄印该等纪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有关公司无须协助有关的人抄印公司纪录。
(3)如第(1)款遭违反,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
9.关乎查阅公司纪录的原讼法庭命令
(1)如某人根据相关条文,有权查阅公司的公司纪录,而就该人而言,第7(1)条遭违反,则若该人提出申请,原讼法庭可应申请——
(a)作出命令,饬令该公司准许该人立即查阅有关公司纪录;及
(b)就查阅的时间、期限及方式,作出命令。
(2)如某人查阅公司的公司纪录,而就该人而言,第8(1)条遭违反,则若该人提出申请,原讼法庭可应申请——
(a)作出命令,饬令该公司准许该人在查阅的过程中,抄印有关公司纪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b)就查阅的时间、期限及方式,作出命令,包括在查阅的过程中,在何情况下及在何范围内准许抄印资料。
(3)如某公司的公司纪录,备存于该公司以外的人的办事处,并因为该另一人的错失,而令第7(1)或8(1)条遭违反,则原讼法庭根据第(1)或(2)款具有的权力,延伸至针对该另一人及其高级人员和其他雇员作出命令。
第4部
由公司提供公司纪录的文本
10.第4部的释义
在本部中——
相关条文(relevantprovision)指本条例中符合以下说明的条文︰该条文订定某人一经提出要求及缴付订明费用,即有权按照根据本条例第657条订立的规例,获提供该条文所述的公司纪录的文本。
11.提供公司纪录的文本
(1)如某人藉提出要求和缴付第12条订明的费用,而根据相关条文有权获提供某公司的公司纪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文本,该公司须在收到该要求或付款的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后的10个办公日内,向该人提供该文本。(2013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2)为施行第(1)款——
(a)如有关的人要求文本采用印本形式,该公司须提供采用印本形式的文本;及
(b)如有关的人要求文本采用电子形式,该公司须提供采用该公司认为合适的电子形式的文本。
(3)如某公司仅以印本形式备存有关公司纪录,第(1)及(2)款并不规定该公司提供采用电子形式的文本。
(4)如第(1)款遭违反,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
(5)在本条中——
印本形式(inhardcopyform)具有本条例第655(7)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电子形式(inelectronicform)具有本条例第655(7)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办公日(businessday)指不是以下任何日子的日子——
(a)公众假期;或
(b)《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风警告日。
12.提供公司纪录的文本的订明费用
(1)为施行相关条文,就属登记册的公司纪录的文本订明的费用,是以下款额的总额——
(a)参照要求抄印的登记册记项的数目而计算的款额,收费基准如下——
(i)首2000个记项的费用,是每10个记项$5,不足10个记项的零数,亦计作10个记项;及
(ii)余下的记项的费用,是每100个记项$1,不足100个记项的零数,亦计作100个记项;及
(b)有关公司为向要求该文本的人送交该文本而会招致的合理费用。
(2)为施行相关条文,就不属登记册的公司纪录的文本订明的费用,是以下款额的总额——
(a)要求抄印的公司纪录︰每页(或不足一页)$5;及
(b)有关公司为向要求该文本的人送交该文本而会招致的合理费用。
附注——
请亦参阅本条例第657(5)(b)条,该条规定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或根据本条例第657条订立的规例)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公司收取低于订明的费用的费用,或不收取费用。
13.关乎提供公司纪录文本的原讼法庭命令
(1)如某人根据相关条文,有权获提供公司的公司纪录的文本,而就该人而言,第11(1)条遭违反,则若该人提出申请,原讼法庭可应申请作出命令,饬令该公司以原讼法庭认为合适的形式,向该人提供该文本。
(2)如某公司的公司纪录,备存于该公司以外的人的办事处,并因为该另一人的错失,而令第11(1)条遭违反,则原讼法庭根据第(1)款具有的权力,延伸至针对该另一人及其高级人员和其他雇员作出命令。
第5部
保障董事登记册或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某些详情免受查阅
(第5部由2021年第99号法律公告增补)
14.公司可行使本条例第644(1)(b)或651(1)条所指的权力的范围
(1)为施行本条例第644(2)条,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第644(1)(b)条保留有关的身分证或护照号码,但该号码的首部分除外。
(2)为施行本条例第651(2)条,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第651(1)条保留有关的身分证或护照号码,但该号码的首部分除外。
(3)在第(1)及(2)款中,提述身分证或护照号码的首部分,即提述——
(a)如组成该号码的字母或数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数目是双数——该序列的前半部分;或
(b)如组成该号码的字母或数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数目是单数——由该序列的首个字元开始,至处于该序列正中间位置的字元为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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