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罗湖区政务公开制度文件的修订

前段时间笔者参与了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开展的《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等系列文件的修订工作。结合笔者对政务公开制度的粗浅认识和本次修订工作,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我国的政务公开工作最早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中央纪委牵头推进的。中央纪委抓政务公开,目的在于推动群众、媒体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政务公开作为发展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出“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  督”,社会监督亦成为政务公开的目的。随后中办国办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文件。2007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自此,政务公开工作由中央纪委主导转由国务院主导。该《条例》提出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政务公开的目的进一步演变发展包括了实现公众知情权。

 

从上述国家推进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历程可以看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通过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同时服务于社会经济活动。政务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社会经济活动会越活跃,对政府管理制度就越敏感,对制度知情权的要求越强烈。政务公开是政府与公众联系的纽带,一方面避免各项制度在执行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被扭曲、架空以及进一步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在公众广泛知晓后也可降低制度执行和政府治理的成本,实现政令畅通。为实现前述目的,加强和完善政务信息的发布、传递和管理是重要保证。

 

此次罗湖区政务公开制度文件的修订就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及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做的制度性完善。罗湖区政务公开制度是一套制度体系,包括了《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及《,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是罗湖区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各项管理制度顺利执行的保证。此次修订涉及56个条款,重要内容修订71处。其中,罗湖区在政务信息的发布、传递和管理上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为该区政务信息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开展提供了新助力,主要体现在:

 

首先,强化统一的权威发布渠道。权威的发布渠道除了传统的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外,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升级,政府部门也通过包括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在内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各项政策和服务信息。然而如果各项制度以多头分散的方式发布,容易导致体系散乱、管理混乱,不但不利于公众了解掌握,而且长此以往极容易发生公布的信息之间不协调甚或矛盾冲突的情况。权威发布渠道必须实现统一。据此,此次修订提出“区级政府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区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并强化政务新媒体的功能建设和规范运营管理。

 

其次,保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传递。如果说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是便于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保障政令畅通、实施民主监督,那么公众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更多地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为实现政务公开的目的,应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求,保障相关信息有效传递至申请人。此次修订通过增设异常申请不予处理的报告制度、严格限定答复期限的起算时间、对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原则的例外保障等规定加强对政府机关的义务性要求,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第三,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的时效性。要实现政务公开的目的,必须保证政务信息管理的时效性。政府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作为政府治理手段的管理制度、政策文件也必然有其生命周期。然而,大部分的政府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并未规定生效期限,如果不能及时清理,必然会导致信息体系庞杂和混乱,极大地妨碍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此次修订为避免这一问题明确提出了对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的要求,提出“每年度……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在日常动态发布的基础上形成年度精准化的有效信息公开制度。

 

《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系列文件已于2021年10月10日印发实施。笔者相信此次修订将会极大地推动罗湖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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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0-28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