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贷合意 和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众多门类的民事案件当中只是473个法定案由之一,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个细分种类。但是,截止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表示,全国人民法院裁判的涉及民间借贷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占到当期全部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15%以上。可以说,民间借贷案件是我们诉讼律师同行职业生涯中必须经历的案件类型。而民间借贷行为更是频繁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景,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8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了原来的以24%36%作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修订引发了强烈的市场反应和广泛的社会讨论。有同行朋友在业务交流当中认为,比我们金融市场发展更早的西方国家进入负利率时代,我们的LPR大趋势也是向低走,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一年期)将来可能低于15.4%,这会导致民间借贷的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的案件也大幅减少。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借贷的需求持续存在,在该规定修订之前亦有大量无明确利息约定或违法利息约定的借贷行为,该规定的影响很可能是会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表现形式上有所调整。而由于民间借贷的多发性和随意性,加之一般当事人不具备较多法律意识,在从事借贷行为的过程中往往酿成法律风险。故而,讨论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仍然非常有必要性。

 

笔者近期处理了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标的不及此前办理的动辄千万元的基金合同相关纠纷,但情节曲折,可对我们的经济生活有一定警示。原告仅凭一笔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经了解,原、被告同为某公司股东,二人之间另有股权投资纠纷,二人账户之间更有难以数计的银行转账,被告完全否认该笔转账的借贷合意和用途。因笔者代理其中一方,且涉及案件证据的罗列,在这里我们就不做个案的讨论。如当事人双方之间牵涉多个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双方的借贷合意?如何判定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以下四点因素:

 

一、是否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

 

一份合格的借条应当列明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利率、违约金等信息,但到律师和法官手中的案件往往难得见到如此要素齐备的借条或合同。借条内容有些未包含出借人身份、有些无期限和利率约定、有些无款项交付方式,文件形式也从合同、借条、收据到证明、凭条,多种多样,不一而足。在有借条、合同的情况下,提取其中的有效信息可以分辨出其中的借贷合意,辅助双方后续的行为相关证明、微信、短信等记录也可加以认定。但在缺乏借条、合同时,就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的陈述、沟通记录、证人证言以及下文中的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

 

二、借贷金额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在不违反利率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院对现金借款的借贷金额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会考虑借款金额与其他因素的相互影响。比如大额借贷采用现金交付的形式是否符合常理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如借贷金额是否超过当事人一方的经济能力;如借贷金额与借款用途是否相符等等。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何为大额借贷,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双方交易习惯,此前和深圳某基层法院的民庭法官进行过非特定案件的探讨,倾向于认为20万元以上就属于大额借贷,采用转账形式交付(暂无法规、指引类文件支持)更符合常理。

 

三、款项交付方式是否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承接前述关于借款金额的讨论,现金交付、银行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等都可以作为借贷行为的款项交付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前后有多笔借贷或转账,就要综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而定。虽则20万元以上可能被认为属于大额借贷,现金交付可能被认为不合常理,但无绝对,不可孤立地看待某项民事行为和证据,这里举出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在(2017)粤01民终21457号广州中院的案件中,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贷款人起诉主张374万出借款项,采用银行转账交付150万元,主张在借款人未偿还的情况下又以现金形式两次交付借款人132万元和92万元,第一笔现金交付后5个月后补签《借条》和《收据》,第二笔现金交付一个多月后双方补签《欠条》和《收款收据》。贷款人现金交付的224万元没有被法院支持,综合原因有三:1、交付大额现金时未即时要求出具收款凭证而是相隔较长时间后补写,且前款未清又借新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不合常理;2、《借条》中载明的现金交付款项也包含银行转账的150万元,与事实不符;3、贷款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150万,又以现金交付其后的132万和92万两笔大额款项,与常理不符,且未能提供银行现金取款相关的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明。

 

而在笔者同事代理的借贷案件中,现金交付200万元的借贷事实被法院认可,虽有收条但未载明交付方式,推测胜诉原因为以下三点:1、原告贷款人对现金的提取、运送和交付过程包括放现金袋子的外形尺寸给出了非常详尽的描述,获取到法官的信任;2、借贷双方均为广东某地人,双方认可其生活中习惯于现金交易;3、原告为传统行业企业主,对为何银行取款金额小于200万、剩余现金的来源作出较可信的说明。

 

四、是否有催款记录

 

这一点较好理解,日常生活中我们如果出借款项,借款人逾期未还,那我们首多半先自行催讨,会留下诸如短信、微信等催告记录,甚至委托律师发送函件,或者补签借条要求借款人对还款时间作出承诺。普通人考虑到提起诉讼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费、律师费支出,诉讼往往是不得已选择的最后手段。而一份较大额的借贷合同提交不出任何催款记录也是不合常理的,需要贷款人给出合理说明。这也提示大家,在借贷行为前后保存好电子证据,尽可能多采取书面文字等能固定下来的形式进行催讨。

 

当借款人抗辩双方无借贷合意、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时,法院还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查证,在这里不再一一讨论。现实中不存在事实、证据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我们律师处理的每个案件都不尽相同,当身边的朋友简单咨询时,我们往往要提出更多的问题了解清楚事实之后才能分析案件可能的走向。希望文中关于民间借贷一些共性的分析和经验总结能够给朋友们提供一点帮助,同时欢迎诸位同行指正。

 

作者:黄晓兰  律师

梦海所高级合伙人

邮箱:orchid234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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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7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