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该房产因另一方个人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写到:

 

在本案中,钟永玉与林荣达于1996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归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王光的请求权在若干方面存在不同,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

 

第一,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王光因与林荣达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针对出卖人就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明确规定,在均未受领交付且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就优先于其他买受人。以此类推,在本案情形,至少不能得出王光成立在后的债权具有优先于钟永玉成立在前的债权的结论。

 

第二,从内容上看,钟永玉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王光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诉争房屋只是作为林荣达的责任财产成为王光的债权的一般担保。在钟永玉占有诉争房屋的前提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可知,其要求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应当优于王光的金钱债权。

 

第三,从性质上看,王光与林荣达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荣达与钟永玉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荣达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诉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林荣达的责任财产。因此,在王光与林荣达交易时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诉争房产都未影响到林荣达的责任财产。在此意义上,钟永玉的请求权即使排除王光债权的执行,也并未对王光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第四,从发生的根源上看,讼争房产系钟永玉与林荣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合法建造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钟永玉与林荣达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讼争房产归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所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王光的金钱债权相比,钟永玉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基于钟永玉与王光各自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钟永玉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的执行,钟永玉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停止对讼争的位于福建省上杭县和平路121号房产的执行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上述判决可知,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法院认为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进行执行异议书面审查时,针对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法院应依财产外观认定是否属于债务人之责任财产,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无需调查该财产实际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即坚持外观化判断标准。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关于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理。因为实务中诉争财产的外观未必总能如实反映财产的真实状态,完全依据外观执行,可能会给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实践中,通过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较为常见,讼争房产是否被执行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但是仅仅依据外观登记的状态而决定执行与否也可能会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在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上,法院除了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是否实际被侵害以外,还需要从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慎的判断。

 

如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离婚协议约定在先且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相对均等、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因离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明显减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未实际受损,案外人无重大过错且涉及其生存权益的,本着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法律对于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案外人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此时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排除执行。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陈慧娟  律师

邮箱:18318870256@163.com

首页    梦海说法    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创建时间:2021-06-03 10:40